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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出台新政策

  • 2008-02-03   记者 赖柳生 通讯员 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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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1日起,在我市的超龄人员和领取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可以补缴费参加养老保险。这是记者2月2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通气会上获取的信息。
    “老有所养”是每一位劳动者的企盼。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不仅要重视国有企业,还要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新型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的就业者和灵活就业者,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据了解,虽然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解决了没有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简称超龄)人员的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但那些超龄和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他们的养老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真正体现人人老有所养,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如下:
     一、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手续。
    1、柳州市城镇户口有工作经历的超龄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凭当事人工作的原始档案资料、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柳州市市属户口的人员,每个星期二、四下午在市就业服务中心后楼一楼大厅集中审核办理。
    2、柳州市城镇户口超龄人员有工作经历但无法提供相关原始档案资料的,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直接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但补缴费时间最早只能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至符合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止。
    二、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到原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续保手续。
    三、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先办理退休手续或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核手续后,到所在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上述业务开展,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办理。符合按规定办理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补缴和退费续保手续,从2009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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