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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养犬须有免疫证

  • 20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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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万竹子

 

为加强我市的养犬管理,进一步搞好狂犬病的防控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了《柳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详见昨日本报四版),并于今年10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但部队警察以及科研和医疗的实验用犬、专业表演团体的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犬以及犬类养殖场所的经营性养犬除外。

 

新出台的办法要求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自出生之日起60日内),就要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查,接种犬用狂犬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植入犬只身份识别芯片(农村养犬自愿),《犬只免疫证》的有效期限应与犬用狂犬疫苗有效期限一致。

 

如果违规转让、涂改《犬只免疫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犬只免疫证》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养犬只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携犬外出时,主人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犬只准养证》和犬牌。不得将烈性犬、大型犬携带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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