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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之声:关于出台对进入公共场所的犬类动物实施捕杀的规定的建议

  • 2009-02-10    谭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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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初,市政府曾出台了关于禁止在市区养狗的规定,市区养狗现象基本消失。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管理不到位,使近几年在禁止养狗问题上造成了严重狗患现象,严重损害了柳州市城市形象,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

国家出台了犬类动物管理规定,许多大中城市出台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严禁犬类动物进入公共场所,西安对进入公共场所的犬类单位实行无条件捕杀。为了遏制市区狗患泛滥成灾,柳州市必须出台严厉惩罚措施。

建议:1、依国家关于犬类管理规定,公安部门是犬类动物管理的执法部门,建议由公安牵头,组织城管、防疫、社区等部门,对现有犬类动物实行登记管理和收费制度。2、在所有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树“禁止犬类动物进入”的牌子。3、取缔自发形成的犬类动物交易场所。4、禁止私人豢养狼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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