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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法院公告格式的建议

  • 2015-02-24   民革柳州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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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作为法院向社会公布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的重要司法活动,是法院行使司法职能、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法院顺利、高效、公正、合法地审理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但我们最近注意到报纸以及众多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同一种法律文书公告时,采用的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即使是同一个法院,格式也并不统一。比如:在所用纸张上,有的是用最上方印有“某某法院”的公文纸,有的则是一般的A4纸;在字体上,有的为宋体,有的则为其他字体;在公告右上角,有的注明了审理的文号,有的则没有注明;在联系方式上,有的注明了承办法庭、承办法官以及联系电话等,有的则没有注明或缺少注明;在落款上,有的是院印加日期,有的则是院印、院名加日期;凡此种种,格式内容的不统一让人们对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权威性产生了极大质疑。

    为此建议: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法院公告应按统一的印制、张贴格式;各级法院可参阅《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的常用统一格式,并按照司法实际对此加以贯彻执行;各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公告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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