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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建议

  • 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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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兴起一股燃放“孔明灯”的热潮,春节、元宵、中秋、情人节、中元节、凡节庆日都有市民燃放“孔明灯”。特别是情人节、元宵节、中秋节、在市区随处可见市民放飞“孔明灯”,且规模越来越大,如天上繁星,蔚为壮观。但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十分令人担忧。由于燃放时间、地点、高度和漂移方向、距离均不确定,故对航空器、供电和通讯设施、油库、文保单位、森林资源以及各类建筑都构成极大威胁。

燃放“孔明灯”引起火灾例子在我市和全国一些地方都发生过。因此建议:

   1.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政府出台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禁止性办法。

   2.严格取缔生产、销售“孔明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生产、销售“孔明灯单位、个人进行查禁取缔,从源头上把好关。

   3.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燃放“孔明灯”。在一些主要时段,安排相关执法部门到市民相对集中地点执勤,发现市民燃放“孔明灯”时,立即制止,并进行说服教育。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做好宣传引导。在主要媒体上介绍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危害,引起市民关注,提高防火意思,自觉远离“孔明灯”。并以禁止形式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发布严禁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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