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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目前,我市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为:(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具有市辖六县非农业户口进城经商、务工人员;(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或房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我市上世纪80年代之前兴建的职工住房大部分为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此外,要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者或离异两年以上(含两年)无房者,且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仅按市区百万人口每户3.5人计算,我市就有近30万户,再以十分之一来划分低收入家庭,也有近3万户,我市许多市民家庭都符合条件。按此不科学的条件,不仅使一些收入较高又不该享受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挤占了经济适用房有限的份额,还会使一大部分低收入的真正无房家庭未能享受经济适用房,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为此建议:1、重新核定申购标准,纠正宽泛条件,并对已申领的进行必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取消申请;2、增加政府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步伐,并做好宣传工作;3、向社会公开申购经济适用房和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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