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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我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脱离实际》的答复

  •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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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75号)是根据桂政发〔200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管理办法》)制定的,《自治区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原为中低收入家庭。《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后,国家加大和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建设部等七部委也于2007年11月颁布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建设标准等作出新的规定。据悉,自治区近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出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待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后,我市将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管理办法修改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数量,有计划、分步骤解决好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我们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在市低保中心开展对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基础上,完成了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形成了我市低收入住房状况分析评估报告。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形成我市低收入住房状况分析评估报告并报政府,待政府批复后,尽快拟定《柳州市关于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待政府批复《实施意见》后,我委将尽快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提出修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管理办法的方案报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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