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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动物保护法规的建议

  • 2017-12-05    致公党柳州市委员会 周胤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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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柳州市民饲养宠物的数量正在逐年增长,饲养人群年龄跨度宽、范围广。然而,早年柳州市出台的《柳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内容自相矛盾,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对犬类的饲养,其他各类宠物的饲养均没有提及,故根本无法落地实行。因此,对于此暂行办法,我提出几点建议:

1、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军、警、科研、医疗实验用犬、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犬以及犬类养殖场所的经营性养犬除外。”如何界定犬类养殖场所的经营性养犬?何为经营性养犬?概念过于模糊。如果办法要实行,应该一视同仁,除去军、警、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外,所有宠物都应列入办法中;

2、第十四条(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餐厅、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中,其他公共场所是否是指所有公共场所,包括马路、街道、小区道路等所有场所?那么也就是说饲养宠物不能带出门,只能饲养在家,则该条可修改为:饲养宠物不允许携带出门,仅允许于家庭内饲养。如此规定,不仅经不起推敲,也无法执行;

3、第十四条第(六):“不得将烈性犬、大型犬携带出户。”对于烈性犬及大型犬在各国动物保护法律中均有提及,如何界定?应说明;

4、第十四条第(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对于虐待、遗弃宠物,该如何处罚?

5、对于恶意毒狗、杀狗、贩卖狗肉的小偷、商贩该如何整治?办法中也未提及。据我所知,特别在入冬后,许多中、大型犬都被人恶意毒害并贩卖至狗肉贩卖点作为肉类贩卖,就算中国吃狗肉的习惯古已有之,市民又如何分辨哪些是肉狗,哪些是被毒死的宠物狗?如果食用了被毒死的狗肉而出现身体问题,又如何追究责任?关于这点,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禁止食用狗肉、猫肉,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为何不能将此禁止?

制定办法本为了广大市民着想,但办法的制定无论从内容、文字、逻辑方面均有问题,建议聘请专业法律团队重新推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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