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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性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预防儿童拐卖责任机制

  • 2016-04-19    致公党柳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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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生育情况、重男轻女思想、以及利益诱惑等多方面因素,被拐卖儿童有增多趋势。加之现代社会对孩子的期望值和二十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孩子一旦被拐卖,很多家庭处于失独状态或承担着骨肉分离的煎熬。对于如何解救被拐卖儿童以及改善此类现状的措施而言,国内目前主要的方式和方法有: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国家人口失踪系统、DNA对比库、“贩婴专业户村”公安部挂名、加强户籍管理、加强收养管理等途径。可是在问责制度上却鲜有所闻。

众所周知,早在八十年代,按照当时国情实行计划生育之时,就建立起多层级的计生建制,同时颁布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此可以看出在人口数量增多管理上,国家采取了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对于被拐卖人口,其性质虽然和控制人口数量虽不可等量齐观,但拐卖儿童(婴幼儿)和收买儿童(婴幼儿)的恶劣性质远超过超生管理。拐卖和收买行为为刑事行为,其有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而对人口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建立其相应的责任制度。故为此,明轻以言重,希望国家从立法层面和行政管理层面,加大对被拐卖儿童(婴幼儿)和收买行为的监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预防儿童拐卖机制。

我国目前的行政建制最基层一级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居民自治组织。村(社区)书记仍受县(区)一级任命,村(社区)运行经费仍然来自于县(区)一级财政,多项业务和服务购买均来自于乡镇(街道)、县(区)乃至市(直辖市)一级。而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一级是基层组织,最迅速和直接掌握居民和家庭及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同时在逐步实行网格化管理后,更为清晰分析和处理各类基础数据和信息。在行政职能上,乡镇(街道)、村(社区)一级本身担负有人口管理和安全监控的职能。

综上,为此建议:

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预防儿童拐卖机制。在责任书的签订主体上,应包含以下三类责任主体:一是乡镇、街道书记、主任以及分管领导签订职责内责任书;二是村(社区)书记、主任签订职责内责任书;三是村(社区)一级的网格员、分管妇女工作干部(或计生干部)签订职责内责任书。在责任书签订的内容上,国家应统一规范责任书内容,应当做到可计量,可考核,奖惩明确。对责任认定按照其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对责任追究应在责任书中做明确规定,并确定追诉期(如可为10年)。对于违反责任内容的按照责任书的规定追究责任,有包庇、故意隐瞒、打击报复、阻碍追查、妨碍公务等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年度表现优异或者检举揭发的,应参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物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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