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的多元化让“未婚妈妈”及其子女逐步走进大众视野。这个备受争议的弱势群体,不但游离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承担情感上的压力或空白,更要负担育儿的重担。
有专家认为,不宜把“未婚妈妈”当做特殊群体,而应称其为一种社会现象。受制于传统观念和政策的不完善,社会对于未婚生育有着先天歧视,未婚生育也被单纯看成道德问题。近年来时有耳闻“未婚妈妈”丢弃、贩卖子女,甚至残忍杀子的极端事件更是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致公党柳州市委会希望全社会充分关注“未婚妈妈”们的生存困境和权益诉求。为此建议:
1.少交、缓交或减除十分困难家庭的社会抚养费。一般而言,未婚生育的子女落户根据女方的户籍性质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之后子女的落户、入托、入学可按正常子女的程序处理。但是未婚妈妈的情况十分复杂,包括结婚未果意外怀孕、与已婚者同居怀孕、尚未成年意外怀孕、农村生育年轻化、受到性侵害后的怀孕等情况。多发于年轻女子,且相当一部分经济情况十分窘迫。所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调查后,给予少交、缓交或者减除的政策,从而保障每个孩子的落户、适龄孩子的入学。
2.简化未婚生育手续,对未婚妈妈及其子女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不得带有歧视性的程序和做法。湖北省2014年起办理出生证不再与结婚证、准生证挂钩。我市应当取消挂钩制度以及一些人为障碍。比如产妇建卡产检时,不需要携带准生证;产检建卡时父亲个人资料不必为强制性填写;幼儿园入园时做好保密注意义务等。
3.对孩子父亲实行强制法律义务和责任执行。加强社区功能,督促非婚生子女父亲承担抚养义务。有能力而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有关部门应当强制执行,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4.建立女性婚姻家庭免费法律咨询室,提供法律援助和情感支持。在人员配备上,设立专职人员和志愿服务者,包括法律工作者、心理医生及有相关经验的志愿者(如医生、社区、街道工作人员),保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到位。
5.提供适应单身抚养低龄儿童妈妈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应富有弹性,强度适中,工作地点距离居住地较近。
6.关注“未婚妈妈”论坛、QQ群、微博等网络团体。
道德评价不应该僭越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致公党柳州市委会呼吁,消除歧视,才能制定和开展社会帮扶政策和公益救助项目;社会在加大对这一群体宽容度的同时,对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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