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NGO与民主党派的契合点
(一)民主党派参政党性质与NGO接受当地政治权威
在中国,各民主党派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参政党是对民主党派在政治地位和职能上的定位,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党制度稳定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政党制度领导以及实现民主党派的参政价值。参政党意识是民主党派对自身身份的正确审视和认定,同时也有利于对自身价值的正确评价。
无论国际范围内的NGO还是本土NGO,都是不以争取地方政权为目的,相反它常常是以认可民族国家的权威而进入一个国家开展工作的。即使它可能对当地政府的某项政策提出批评,但是也不会直接反对当地政府的合法性。凡是在中国公开活动的国际NGO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工作。
(二)民主党派代表广泛性与NGO领域多样化
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它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体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现阶段,八个民主党派党员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原国民党和与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中上层人物。2.是原民族资本家、工商业企业家以及与工商企业家有联系的人士。3.一部分非共产党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并联系着科学技术界、文艺界、教育界和医疗卫生界等领域的一大批知识分子。4.归国华侨、侨眷和台湾同胞,联系着国内外一大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各民主党派成员代表在各个领域充分表达着这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特殊要求。可以说,正是这种进步性和广泛性是民主党派长期存在并参与政治的根本原因,也是实行多党合作的坚实基础。
NGO根据服务对象或是利益主张,涉猎了众多领域,包括:医疗、扶贫教育、倡导、环保、少数弱势群体权利、法律援助、生态多样性、劳工等。NGO在多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民主党派的政治联盟与NGO的志愿群体利益主张
我国各民主党派建立时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同这些阶级、阶层相联系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新中国建立后,大批新中国建立后成长起来的党外知识分子参加了民主党派,从新的政治纲领以及各民主党派所代表的基层来看,各民主党派具有政治联盟的特点。民主党派则是基于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需要而结合的政治团体。它不仅要代表社会某一部分特定成员的利益要求,还必须关注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或全部政治问题。
NGO的核心能力在于其基本精神,这种基本精神的表现可以称为自愿精神,这是NGO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一个独立的NGO组织,其成员在无偿、自愿的基础上,基于某种价值观或利益主张(通常是基于公益或弱势群体的主张)倡导或参与组织活动。而这种公益性、自愿性、非营利性下的利益主张通常是明晰和强烈的。NGO的精神也具有多元化,分享和传播着多种价值观。主要包括,伦理全球化(例如环境保护,通常需要多个国家通力合作;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等。)、公民社会价值观(通过民间自助、互助和他助的方式来递社会服务,并推动国家和私营部门满足民间对于环保、弱势群体的需要。)、可持续发展观念。伦理的全球化、建设公民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式发展,这些构成国际NGO共同分享的基本价值观,NGO的战略设想大体都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设计和运作。
(四)参政党监督参政功能与NGO监督咨询功能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意见或建议的方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对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目的就在于帮助中国共产党更好地执政,防止、减少或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共党委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民主党派参政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一个参加、三个参与”体现在我国政治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即: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参政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及政府领导职务;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等等。
NGO在监督和咨询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有技术含量的专业信息,公众很难获取信息。即使获取到信息,由于有时所涉及问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一般公众也不清楚具体数据和指标意味着什么,很难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在破坏环境,或者环境破环到什么程度。这需要专家理性分析和考量。
现阶段,环境信息和决策都集中在体制内的科研院所。公众往往因此没有专业数据,或者不理解专业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正需要NGO积极征询专家的意见,以便让更多的专家通过NGO的平台,表达基于其学术良知的真实看法。同时,NGO内部本身,聚集着打量来自科技、卫生、教育、法律、金融等高尖端技术专业人才,对于澄清事实,或是为政府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提供了大量的智力支持。所以,由于NGO组成成员的高尖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征,使其在自愿、非盈利、公益的原则下分析和解决问题,同时也使其具备了监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例如环保总局、外经贸委等也经常与国际NGO进行非常密切的合作,在这方面业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合作机制。其次,公民在参与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学习自治、学习守法,另一方面还学会了如何监督政府的权力,这同时也是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建立的关键。
(五)民主党派相对独立性与NGO自治性
各民主党派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和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各民主党派发展各自的特色和优势的首要前提。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取代了各民主党派本身的组织领导。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基础上保持与中国共产党一致的前提下,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处理内部事务,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NGO与国家官方或者半官方社团组织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独立于国家,并在保持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地与国家进行互动。在组织主要依靠社会力量进行运作,无论是在组织结构上、管理上还是财政上都不存在对政府的依附关系。在我国,虽然政府对NGO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但不可否认,中国NGO与国家互动的范围是很广泛的。NGO除了适应政策的限制,还积极尝试充分利用国家控制的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可以说,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在这种互动中,有时候是NGO积极主动地接近政府,但这并没有减弱其自治性,也没有减轻其作为公民社会组织对国家进行监督和批评的职能和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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