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宪法角度探索民主党派的宪政路径
政党与民间团体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任何政党只要没有外部条件的限制,总是以参政、执政为自己的政治目标。现代民主政体与政党的参政、执政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与公民的参政。胡锦涛总书记精辟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那么在新时期下,民主党派应当如何发挥自身作用,真正做到做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参政议政。
(一)、宪政下的多党合作是求同存异的合作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进一步意见》)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多党合作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合作的过程中经常有不同的声音,有不同的意见。有些人认为与中国共产党荣辱与共,肝胆相照,合作就应当就应该步调一致,声调一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有害的。1949年1月1日开国大典前,毛泽东在天安门休息室讲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说到:“18年前,我在瑞金当中华苏维埃政府主席,这个主席没当稳,不但没当稳,还一口气跑了二万五千里。为什么我们在江西呆不下去,就是成分太纯了,政府里一个非党员也没有,清一色,不像今天大家一看,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济济一堂,兴旺发达。……现在我们开始建设了,江山大哟!不能单打鼓独划船,忘记瑞金的教训,前面乌龟爬泥路,后面乌龟照样爬,那就会犯更大的错误。”因此在多党合作上要尊重各民主党派,求同存异,在大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允许有不同的思想不同的信仰和不同的价值观念。
(二)、政治协商蕴含了协商民主的宪政理念
政治协商制度是宪政条件下的协商机制,通过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社会疏导、民主监督、决策咨询等充分体现了较高的宪政价值。
根据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下统称为《意见》)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参加中国共产党的政府是从1949年之后开始的。当时,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还没有《意见》中规定的那么高,突出表现在没有取得参政的资格,而是特殊的统战对象,即便如此,民主党派当时的参政程度仍然相当之高的。在第一届中央政府中,政务院副总理4名,党外人士有2名,占百分之五十;副主席6名,党外人士有3名,占百分之五十;国务院15名委员中,党外人士有9名,占百分之六十;32个部级单位,正职负责人中,党外人士有13名,占百分之四十。
根据《意见》表述和精神,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还有很大的参政空间。为扩大政治协商会议的参政空间,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缩小意识形态差异,加大统一意识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信仰共产主义的执政党;而民主党派是信仰民主主义的政党。从信仰的外延和内涵上来说,都是不同的。而如今,中国共产党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前提下,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目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在一定范围和意义上认同民主党派的一些观点。而民主党派在多年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中,也不断发展和丰富自己的理论。可以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更有利于调动民主党派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热情,从而使民主党派及各界爱国人士成为推动中国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生力量。
2.扩大民主党派在人大、政协中的比例
在民主政治下不能人为设置党派之间一成不变的参政比例,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阶段,更是要扩大民主党派在人大、政协中的比例。《进一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外人士安排的政策。提出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一方面,参政党理所当然是参与政府的政党,应该在政府的各级职位中有所体现。不仅要在政府中为民主党派预留职位,同时民主党派应当创办自己对外发行的的报刊杂志,使它们不但具有内部监督协商的能力,也有公开监督协商的能力。另外,民主党派内部也应有良性的“竞争上岗”,不能实行变相的“大锅饭”,设计相应的制度机制在民主党派之间开展良性的政治竞争,以调动它们参政为民的潜能是非常有必要的。
3.民主监督应当有制可依、有范可守、有序可循
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协是民主党派最重要的政治舞台。作为政治协商会议三大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在新时期下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加强制度化建设,使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制可依。一是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政协委员通过提案、信息、调研报告等各个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纳处理意见应及时予以反馈。二是要建立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对重要的民主监督意见,政协组织运用会议、视察、走访等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督促办理落实。三是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强化监督的制约机制,使民主监督方式不断延伸和扩展。
其次,加强规范化建设,使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范可守。一是要规范民主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二是要规范民主监督的形式,人民政协和各级政协委员可以在政治协商中提出监督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监督意见;通过在政协会议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三是要规范政协的自身建设。要在规范自己的言行、规范会议、规范行为、规范形象等方面下功夫,提升民主监督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再次,完善程序化建设,使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序可循。一要建立整合监督信息程序。避免监督工作处于事前无报告、事中无研究、事后无反馈的松散状态,从而使本应有组织的民主监督演变为个体行为,有损民主监督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二要建立监督信息共享程序,监督意见要报被监督者同级党委和专门监督部门。三要建立监督工作激励程序。对在履行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委员,以及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
三、小结
通篇全文,笔者结合宪法、宪政及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的宪政路径,实际上也是间接地探讨我国的国体问题。在近十四亿人口的中国,中国共产党党员八千万,民主党派成员不足百万。国事乃国家之公事,不仅仅是党派的事情,更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所以,一方面我国需进一步扩大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加强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民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在民主政治下,公民与公民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参政权利。笔者相信,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大背景下,党派与党派之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之目标而淡化了界线,有党籍公民与无党籍公民之间为祖国的繁荣和富强之奋起而模糊了划分。辛亥没有失败,宪政还在路上,而中国也将朝着宪政民主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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