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的中国风起云涌、灾变迭起。志士仁人前仆后继,呼唤宪政,在建设宪政的艰难历程之中寻求自身发展的道路。辛亥百年的历史,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探索宪政的历史。以“新中国宪政之基”的54宪法的出台,标志着新中国探索宪政之路的开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可否认地包含着各民主党派人士的智慧和心血。本文通过对建国以来的宪法性文件的考察,探索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的宪政路径。
一、宪政、宪法与民主党派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背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中国的宪政变革从维新变法算起已经进行了100多年;从辛亥革命算起也将近100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新民主义社会制度,我国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从共同纲领到54年宪法再到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其间历经曲折。82年宪法实施后,根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进行了四次修改。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民主党派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这也是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发挥其自身作用、履行职能、推动中国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一)、宪法关于我国各民主党派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其意义
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框架下的重要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国没有政党法,当然也没有政党法体系。政党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我国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各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是与中国文化传统历史实践、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密不可分的。
各民主党派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是人民主权。我国宪法(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82年宪法)在规定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的同时,间接性地对各民主党派的合法性地给予了认同。宪法是各民主党派的合法性来源。
宪法在序言中对民主党派和政治协商有这样的叙述:“社会主义……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新中国成立前后至今,我国先后建立过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等,各类统一战线在统战对象上的不同,但是各民主党派作为统战对象始终没有改变过。可以说,宪法序言的这段规定既是对历史事实的尊重,也符合发展的趋势和要求,肯定了民主党派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在政治协商、建国统一大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序言中还写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这里实际上是肯关于各民主党派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同时也规定了民主党派的存在时间。早在1957年,周恩来在讲到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党的寿命有多长,民主党派的寿命就有多长,一直长期要共存到将来社会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长期共存是由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政党自身的性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客规律决定的。在宪法中做出相关规定,体现了观规律决定人民意志,尊重了客观规律。
(二)、正确认识民主党派法律地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不要为政党制度立法的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政党法,也就当然没有相关政党法体系。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极少数国家的政党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例如1967年《德国政党法》是全世界第一部关于政党的单项立法,对于我国政党自身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俄罗斯,普京上台后,加快了以法治党进程,各派政党在制定政党法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2001年颁布了《政党法》。英美法系在政党政治方面多采用宪法习惯,没有专门的政党法,政党政治依然有效运行。纵观世界各国,制定政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现有的制度体系,限制反对现存制度政党的自由。需不需要制定政党法,是由一定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基本国情政党制度的特点来决定的。本文作者认为,目前我国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政党法,理由如下:
首先是因为在我国各民主党派不以谋求执政为目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领导与合作执政与参政的关系,这种关系已经被实践检验是合理、有效的。其次,我国政党制度已践的经入宪,并且有执政党的政策保障,调整政党之间的关系的手段比较完备。最后,如果制定专门政党法,会给一些反社会主义的政治势力组织政党提供法律依据,可能为我国政治文明进程设置人为的障碍。
2.民主监督该不该法律化的问题
理论探讨中对于“民主监督法律化”问题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法律化”是指民主监督要有法律依据。另一种认为,“法律化”就是使民主监督成为“硬约束”,使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于前一种认识,民主监督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即如前文所述,宪法对民主党派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是以我国的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关于民主就监督该不该法律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理清一下连个问题。
首先,民主监督寻求法律化不能脱离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制定相关民主监督法的想法和愿望是可以理解的,期待通过国家立法加速民主监督法治化也是正当的,只是不宜将法律化局限于创制法。因为以法律条文规定民主监督与人民政协这一非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不相一致,也与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定位以及这一制度的历史传统不相符合。
其次,民主监督可以主要依靠软法调整,并不意味着必须依靠国家立法的调整。以软法的理论和标准来衡量,在我国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领域,已初步形成一套政策规范体系,它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两个中央5号文件与政协章程为基本框架,其主要规则来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原则、规则基本上都属于软法的范畴,具备制定程序的正式性、开放性和协商性;规范内容的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外在性、物质性和约束性等软法特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从本质上看是人民行使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在具体表现上却是一种非权力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进行的民主监督,重点是执政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这种监督不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而是权利对权力的约束。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就在于它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起到其他监督所起不到的作用。如果将民主监督法律化,使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就是法律监督,而不是民主监督。这样不但会改变民主监督的性质,而且会使民主监督的平台人民政协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与人民代表大会形成权力抗衡,给国家政治生活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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