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2006年12月15日《焦点访谈》披露:收天然气初装费属于重复收费,因为向政府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就是用来建设“水、电、气、热、路”的。政府应当向燃气公司划拨此款项,燃气公司不能再向业主收取所谓的“煤气初装费”。
2006年12月26日,社会各界争论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废”问题终于在广东有了明确结论——自当日起,广东全省取消管道煤气初装费。广东省物价局出台了以停止收取初装费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意见,强调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我市则至今仍在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煤气初装费,造成有些房开公司已将此费用捆绑到商品房售房合同中强制收取。这种强行收取煤气初装费的霸王条款,一直以来深为群众质疑和反对。目前,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最近又取消了一百项行政收费项目,而且北方城市的暖气供应一直得到政府的补贴,南方广东两年前就已经取消了煤气初装费。在扩大内需、让利于民的国家政策背景下,柳州市马上着手制定并出台取消煤气初装费的方案现已是最好的时机。
管道燃气项目的投资大、回收期长,政府通常采用财政补贴、批准集资或收取初装费和制定低气价等方法,扶持管道燃气事业发展。对柳州市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问题,应以客观、历史、发展的观点去看待,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收费项目,对促进管道燃气发展和稳定燃气价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这项收费的法规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继续收取已不尽合理。
因此,建议我市学习广东的经验,在2009年春节前发文在全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给我市居民欢度春节送上一份节日大礼。
附:广州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广州市物价局2007年6月正式发文规定,自2006年12月26日起,无论开发商是否在此前垫付煤气初装费,新业主都无须缴纳煤气初装费。
通知规定:对于已建成楼房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的收取,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需负责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则不收取燃气管网建设费用。根据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规定,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打入房价。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网建设费用未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为体现公平的原则,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也应支付相关管网建设费用。用户可自行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和广州市物价局制定的管道燃气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办理,由用户与相关单位结算。广州市物价局正式下发《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对于有开发商在楼盘建设时就已经向煤气公司交了大部分初装费的情况,通知中也表示,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由开发商与煤气公司自行协商履行或变更合同,也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据了解,截至缴费参照的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售楼合同时间,而非开发商与煤气公司的合约时间,因此无论开发商是否垫付煤气初装费,均不得向2006年12月26日零时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业主收取煤气初装费,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将严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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