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南海召开的党外人士迎春茶话会上,就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出了五点要求:第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第二,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第三,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第四,要坚持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要坚持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五点要求,无疑为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世界政党制度的一个伟大创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还要不要保留政党?如果要保留政党,又需要实行一个怎样的政党制度?第一个探索这个问题的是苏联的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由于其特定历史的原因,整个苏联时期实行的是一党制,而且是只有一个政党的一党制,而后来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大多数东欧国家也都采取了一党制的政党制度。实践证明,这种一党制的、基本上是一言堂的局面,对国家和政党的发展并没有产生好的效果,最终导致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的苏联及东欧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巨变。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始于抗日战争前后。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纷纷发表通电、决议,热烈响应中共的“五一”号召。从此,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中共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其他各界代表在认真协商、讨论的基础上,一起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和行为准则,也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和保障。人民政协使多党合作有了组织形式。因此,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标志着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开始得以正式确立。
我国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 共产党既没有采用资本主义国家通行的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没有采用苏欧各社会主义国家那种类型的一党制,而是开始探索一种完全新型的政党制度。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论十大关系》,关于多党合作问题,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但当时理论上并没有把民主党派存在的必然性讲清楚,也没有把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共事的必然性讲清楚,更没有把这种合作关系法律化和制度化,以至在1957年的反右和随后的文革中多党合作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导致了迫使民主党派一度停止活动的不正常情况的出现。
1978年12月,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全面进入改革开放这一伟大历史发展阶段。此时,中共中央在全面回顾和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国内阶级关系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1982年,党的十二大用“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补充了中共处理同民主党派关系的方针,形成了完整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后,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这项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一次明确肯定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集中概括,是总结了我国多党合作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意见》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接着,1992年中共十五大通过的党章和1993年全国人大修改的宪法,相继确认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从此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标志着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已从法律上明确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政党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政党与政权关系,其二是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政党与政权的关系表现为共产党领导政权,各民主党派参加政权;政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则主要体现为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现有各政党的共同愿望,同时也明确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政党制度是一项长期的政治制度,因而也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对我国宪法范围内政党活动的规定,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行使权利和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后,1997年10月,邓小平在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2000年12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把它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
2005年初,中共中央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 2005] 5号文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着力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探索和构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新机制、新方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如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特别明确了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概括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六条政治原则;完善了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对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大人、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若干理论和政策;进一步提出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等。这些新观点新思想,是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完善,它为推动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最新的重要政治规范和政策依据。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必将会给各民主党派的建设和发展带来蓬勃生机和活力,同时使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同中共的合作将长期存在下去。从社会发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一制度给我国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是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安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实践,证明这一政党制度在我国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是适合我国国情并且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这一政党制度的涵盖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涉及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诸多方面和领域,中共同民主党派,不仅在党际关系上实行协商与监督,而且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构和人民政协中实行合作,它既保证了我们国家的团结、集中和统一,又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我国政局稳定,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政治文明建设,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回顾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半个多世纪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展望中共2005年5号文件颁布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民主进程推进的美好前景,我们有理由有信心相信,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各民主党派参政能力的不断增强,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领导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必将会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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