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视察、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这是对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当前,我们要正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分析制约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因素,不断创新和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活力和实效性,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真正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正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它既包括统一战线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有组织、高层次的监督。首先这种有组织的民主监督同人民群众中分散的、小群体的或公民反映个体意志的民主监督相比较,它是通过共产党的领导,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有组织、有程序的一种民主监督活动;是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渠道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士的集体意志、阶层意志、个体意志,通过协商统一,上升为代表各方面的集中统一意志的民主监督活动。其次,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高层次在于人民政协是汇集各方面人才、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以及较高知识结构的“智囊团”和“人才库”,它监督的内容不是就一般问题进行监督,而是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统一战线和人民群众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监督;是建立在经过了解,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讨论基础上的监督,因而,形成的意见和批评具有参考价值,更易于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所以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监督。第三,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他不同于中共党委,没有领导权;不同于人大,没有立法权;不同于政府,没有行政权,但它却有对党委、政府、司法的民主监督权,这种监督与其它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鲜明的“党派性”、“群众性”和“社会性”。虽不是权力监督,却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及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当前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制约因素
经过多年的发展,政协的民主监督正在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推进,且已经广泛运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实践之中,并且逐渐渗透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层次和环节。然而,相比政协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这两项职能,民主监督职能的相对“短腿”现象还比较突出。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政协民主监督无论是在自身履职方面,还是从作为监督对象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协民主监督的认识、容忍度及制度设计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制约因素:
(一)相关配套制度机制还不完善
现实中,尽管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对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方式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从思想认识层面看,对政协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层、决策层共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进共识。从实践操作层面看,政协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民主监督内容缺少制度规范配套。具体到一个地区,哪些事项需要监督?通过何种手段进行监督?实施监督后的后续效应如何体现?相关程序和制度基本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完善阶段。
(二)实施政协民主监督的途径、方法和环节还有待不断深化、细化
应该说,目前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虽然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与了民主监督的过程,在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的监督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必须看到,这样的监督还是比较有限的,既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和必要的监督规范,也没有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系统机制。有些地方政府和政协之间虽然形成了一定形式的意见收集和处理结果反馈机制,但相对而言还停留在双方主动协商的认知操作层面,尚未达到以制度为保障的规范程序层面,尤其是在反馈环节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由于并没有制定对于民主监督的有效回应和反馈措施,大多数党政部门除了政协提案外,往往导致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时没有回应,或者回应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可以这么说,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并由此相联系的可操作性。
(三)民主监督环节方面缺乏必要的授权和手段
从理论上讲,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我们常说,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区别于法律监督的“刚性”,具有相对“柔性”的特点。然而尽管没有强制性的权力,但通过政协、尤其是政协党组的积极努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党政部门重视并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进程。但从实际情况看,政协除了在知情权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性之外,在沟通和反馈方面都没有被授权来设计和完善监督环节,更无法要求党政机关必须就特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来加强沟通和反馈。正所谓“硬监督不能上、软监督不管用;多监督惹麻烦,少监督不到位。”事实上,目前政协的民主监督主要局限于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拥有知情权,其他方面的监督内容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和程序。
(四)政协委员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其本身存在着局限性
在监督过程中,政协委员往往是被动知情,难以做到主动知情,政府说什么,委员听什么。而委员要想主动了解某些情况或特定事项,难以进入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安排。加之委员个人对情况的全面掌握、介入的态度和把握大局能力等各方面的客观局限,也使作为监督主体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主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农工党市工人医院支部 袁天柱)上一篇: 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思考(下) || 下一篇:农工党柳州市委机关干部集中收听收看十八大开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