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我国的人民政协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光辉历程,在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和方法,同时也在实践中坚持理论探索和研究,结合我国的国情,开展体制、方法等方面的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和丰硕的成果。但政协作为参政党,有别于一般的民主监督,是对人大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形式的有效补充与完善。在政协六十多年的民主监督实践中,既有一定的成效,也有一定的问题。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 对政协民主监督的认识还存在普遍性的偏差。表现在:一是社会公众对政协民主监督的认识误区,认为政协只是一个“发言”的工具,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二是一些党政领导人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多余的,是给工作“增堵”,“添乱”。三是政协组织中某些人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不大,说了也是无人愿意听,所以还不如不说的错误思想。
(二) 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仍缺乏力度。政协的民主监督有别于人大的监督,人大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其监督是刚性的;而政协的民主监督更多的是一种建议性质的监督,因而其监督效果就会打一定的折扣,缺乏影响力,监督效果不太理想。
(三) 政协民主监督的体制比较简单,机制不够活。政协民主监督的体制存在缺陷,政协的组织在乡镇这一级机构中没有专职人员,没有设置专职监督的机构和人员。政协委员大都是兼职,行业分散,相互间缺少交流,行业间信息沟通困难。由于机制体制的原因,没有建立起政协民主监督的责任制与评估制度。
(四) 民主监督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政协的民主监督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协的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有关决议。二是政协组织向党和政府提出建议、报告。三是政协委员参加党和政府组织的调研活动。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实践中有很大的现实需求。同时,政协民主监督随着社会发展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法制环境改善、民主化程度提高的不断进步,一些新的民主监督形式不断被引入到工作实践中去,如司法机构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等。
二、政协民主监督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政协组织的特殊性使其民主监督力度较弱。政协组织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和协商机构,不同于中共中央,没有领导权;不同于人大机构,没有立法权、表决权和刚性的监督权;不同于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构,没有行政权。但是政协章程又明确表明,政协具有民主监督的权利。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政协章程中明确表明了政协组织具有民主监督的权利,但权力不具有强制性。因为权利不等于权力,政协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其他刚性权力作保证。无论是协商还是监督都是商量式的,政协组织通过的决议,各委员提出的批评建议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和行政执行力。对于批评建议听不听,接不接受,采不采纳完全取决于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素质和个人素质的高低、统战观念的强弱。接不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既不违纪也不违法,不受任何制约和处罚。对此,政协限于自身非权力机构的性质,也拿不出过硬的措施加以禁止,民主监督缺乏力度。
(二)监督意识薄弱。从监督者来说,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意监督和不易监督的情况。有部分政协委员认为民主监督作用不大,没有法律监督那样的好的强制效果;有部分政协委员认为监督是“种刺”不是“种花”,会让领导和干部感到难受,以后不好开展工作,得罪人,影响各级组织与机构的关系。也有部分政协委员认为政协只是随声附和而已,没有什么作用。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上,随意性大且易于流于形式,监督环节不健全甚至脱节。民主监督作为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建国以来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只是在党的文件、政协章程、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有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阐述,对于民主监督的目的、操作程序、操作规则缺乏具体的界定,民主监督的形式也有待规范、完善与提高。随着改革开放,政协的民主监督也开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并向法制化的方向转化。1989年全国政协出台了《全国政协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5年1月全国政协委员会修改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出台,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民主监督还不完善,各种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在执行操作上还不够严密具体,制度制定还有空隙,可操作性不够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有随意性的现象,这直接妨碍民主监督工作的落实与到位,使民主监督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到政协委员监督的积极性。
(四)政协民主监督的综合应用手段及协调性较弱。人民政协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高层次性,高素质性,决定了政协的监督是一种高层次、有着广泛代表性和政治性的民主监督,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行政的命令性,但具有层次高、范围广、成本低、效率高、形式活等特点。在实践中,单纯的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许多委员们常常感到监督目标不明、信息渠道不畅、实施无处着力的困境。定位不明是指与党内民主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财务审计监督等的区别,没有具体的监督对象和目标;信息渠道不畅是指政协委员们获取的监督信息与监督所需要的信息不对称;实施无处着力是指政协委员们难以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通过信息渠道,对监督对象进行公开的监督,并对其进行制约。因此,民主监督应与其他各类监督相结合,相互协调和配合,发挥整体功效。
(五)政协负责人有很大部分来自党政机构,是造成政协民主监督不力的一个因素之一。
(柳州市中医院 宁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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