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柳州市委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获取更大效益、所需服务和保护自身利益,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从事资金、技术、购买、生产、服务等方面的联合与合作,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直至今日,无论在人们的认识上,还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都存在大量问题,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在此背景下,如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就此,我们对广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调查研究,试图探索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新思路。
一、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典型发展类型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并不具备统一类型,按照组织结构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资助组织的目标模式。
(二)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三)专业协会。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
从组织形式看,也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引办、领办型。这种形式的合作组织是我国出现得最早的形式之一。多是由乡镇农技、农经、林业、兽医站、供销等部门牵头兴办的。如农村供销合作社,及其下设的各种协会,即专业协会+农户,会户专业合作;二是农村能人领办型。部分乡镇、村的经营大户自发地将分散经营农户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如经营大户+农户、经纪人协会+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三是依托龙头企业成立合作组织。如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企业+协会+分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协会+农户、基地+农户。
二、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调查
(一)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据统计,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2000—2005年,发展规模五年内翻三番。全区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370多个,社员69万多人,带动非成员农户100多万户,分别为2000年的15倍和60倍,销售收入50多万元以上的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993家,1259家登记注册。
( 二)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特点
当前,我区各地积极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不断壮大,在运行中表现出一些与一般经济组织不同的五大特点:1.在合作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2.在经营内容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往往由从事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的农民和组织组成。3.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民主办社。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4.在办社(会)宗旨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5.在利益分配上,让社员(会员)充分得到实惠。专业合作组织无偿、低偿为社员(会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辅导、信息发布、产品销售。
(三)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人们的认识上和具体运作过程中都还存在大量问题:
1、认识不足。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过问不多,甚至任其自生自灭;对政府或部门自己牵头举办的,也只求形式,不求效果;二是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及重要性认识不够,入社的积极性不高,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2、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地市、县区间的不平衡。由于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同,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对发展合作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就存在了相互间的发展很不平衡。
3、服务功能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专业协会,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如加工、销售等农民期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比较少。
4、规模较小,带动能力不强,总体运行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全区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不高;二是大部分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制订不规范,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章程;三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部分专业合作社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或流于形式;四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五是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粗放,管理人才匮乏。由于从组织者到成员大多数是农民,因而不可避免地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存在着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完备、责权利不明确的状况。
5、支持氛围没形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扶持力度不大,还没有明确关于扶持资金政策,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得不到财政、信贷、税收等优惠,导致组织力量薄弱,市场抗风险能力差。
三、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类型的比较分析
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我们对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几种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一种类型,政府引办、领办型。由政府涉农部门兴办、农村供销合作社及其下设的各种协会,即专业协会+农户,会户专业合作。涉农部门具有技术、信息、资产、服务等优势,通过这些优势把农户联结起来,促进产业的发展。如平南县水果协会由该县水果办牵头创建,桂平市的红麻育种研究协会是由科协部门牵头创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岗村蚕桑协会是由供销社牵头创建。供销合作社创立之初,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后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施行,逐渐变成了国有商业的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的实质不复存在。
第二种类型,农村能人领办型。部分乡镇、村的经营大户自发地将分散经营农户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如经营大户+农户、经纪人+农户、经纪人协会+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这其中其实包括两种类别:经营大户+农户、经纪人+农户、经纪人协会+农户是一种类型,都属于关系松散型;专业合作社+农户是另一种类型,相对来说属于关系紧密型。
1、关系松散型
1.1、经营大户+农户模式:经营大户大多是村里德高望重的村干部,他们总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积极响应国家和市(县)政府的号召,所以他们一旦成功了,通常会把成功经验介绍给全村群众,在技术、贷款、销售等方面积极为全村群众参与铺平道路。因此,这些经营大户通常能起到示范作用。如柳江县成团镇鲁比村,葡萄经营大户张星敏带头搞好示范样板,先后引进10多个新品种,搞示范园100亩,平均亩产达2000公斤。在他的影响及帮助下,2007年全村葡萄种植面积达到了3500亩,占全村旱地面积的91%,葡萄总产量4000吨,销售收入1400万元。
在经营大户+农户模式下,由于经营大户大多是村里德高望重的村干部或曾经的村干部,所以,目前还没发现其太大的弊端。该模式有利有弊,严重依赖于经营大户的自身素质,如果经营大户的自身素质较差,则农户获利低且有赔本的危险。
1.2、经纪人+农户模式:经纪人起初是一些经营大户、菜贩子以及乡镇干部为了把农产品卖出去而出现的,随着农产品规模的扩大,已经形成了一支外销队伍,有些人组成了经纪人协会。他们的模式是走到田间地头收农户的农产品,然后和外地客商联系,集中销往外地。如桂平市金田淮山协会,就是由一些淮山加工销售老板和种植大户联合组织成立的。该协会现有会员810人,其中加工、销售老板会员80人,种植大户730人,协会每年加工、销售淮山占该镇总产量的50%,达到10000多吨,产值超5000万元。
经纪人+农户这种模式有利有弊,严重依赖于经纪人的自身素质。随着经纪人和外地客商联系增多及稳定,经纪人为了自我的利益,会做出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当然,不是所有的经纪人都是如此。
1.3、经纪人协会+农户模式:农户的货直接卖给协会,然后协会从会员农户中雇佣合适的人统一进行包装,防止出现缺斤短两或掺水等现象。包装费由经销商和农户共同分担。没有二次返利,一次性根据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改变收购价;种子、化肥之类的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团购;技术上,只要谁有问题,不论是否协会会员,都会给予指导。该模式也严重依赖经纪人的自身素质。
2、 关系紧密型
专业合作社+农户相对来说,属于关系紧密型,合作社实行产前、产中、产后的“八统一”:统一大棚物质,统一种子,统一肥料,统一农药,统一技术,统一培训、统一运输,统一销售。具体做到了五项服务:一是技术服务。针对各种产品不同时期的技术要求,聘请县、乡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二是信息服务。多方搜集信息,帮助社员推销农户产品,为社员提供市场流通服务;三是品种推广服务。积极引导社员根据市场要求,引进各种高产高效名优新品种;四是流通服务。合作社专门组织市场流通队伍,为社员和客商牵线搭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外销,为社员解决销售方面的后顾之忧;五是规划服务。合作社拟定种植计划,社员则按计划连片种植,以获取规模效益。
如位于鹿寨县江口乡六合村的合富蔬菜专业合作社,目前有社员11人,入股11股,入股资金5300元。合作社通过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品牌,专门组织了市场流通队伍,先后到湖南、广东等10多个省市跑信息、找销路,有效地解决了农民收入问题。2006年至2007年合作社累计组织销售蔬菜210万公斤。
可见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具有普及和推广的价值。
第三种类型,依托龙头企业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如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企业+协会+分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协会+农户、基地+农户。这种类型中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户模式。如平南县大玉余甘果协会,2002年由大玉余甘果有限公司牵头成立,2007年有会员1263人,辐射带动4700多户农户种植大玉余甘果10万多亩。 这三种模式都是松散型的。公司、企业是决策决定者,具有绝对的权威。目前,公司能提高动植物良种、农资的不多,而且即使提供了,价格和市场价也是没有差别的;至于销售方面,刚开始不论是否有协议或只是有个意向,到最后,通常是农户被动和吃亏。该模式是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农户几乎没有力量与之抗衡,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可以说几乎不存在,公司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只有按照互助合作运作模式,在机制上解决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矛盾,龙头企业与农户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户模式才有凝聚力和发展动力。
第二类是企业+协会+分会+农户和龙头企业+基地+协会+农户模式,如融安县浮石镇隘口村桑蚕协会以融安县桂华蚕丝绸有限公司为依托,发展成员120家,每年养蚕11000张,年销售收入900万元,户均增收600元。这两种模式可以说是公司、协会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博弈,显然,这两种模式优于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户模式。它发挥的作用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这取决于协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但是目前看来协会一般比较松散,作用不够明显。
四、壮大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建议
根据对上面这几种类型现状的综合分析,显然,经营大户+农户、经纪人+农户、经纪人协会+农户模式只是过渡模式,如果想发展到更高层次,取得更好的合作效益,有更大作为,还是要按照国际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罗虚代尔原则(一是采用社员入股的办法筹集资金;二是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重大问题由社员共同议决。表决权不问股份多寡,一人一票;三是按市场平均价格出售商品,实行现金交易;四是分配盈利时,首先提留发展基金,其余部分按社员在合作社实现的交易额进行分配;五是发展教育事业,提高社员素质;六是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否则农民获利会比较少,甚至走到斜路上去,达不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宗旨和目的。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得到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因此我们建议政府更应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
(一)提高认识。我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大趋势,是强农富民的必然选择。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的观念,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作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扶持但不介入。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又要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要做到引导不参与,鼓励不包办,扶持不干扰,不搞强迫命令,要完全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根据上面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应当大力扶持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经营大户+农户”、“经纪人+农户”、“经纪人协会+农户”模式中的示范力量应当给予一定引导和支持,使其顺利发展成为专业合作社模式;对“企业+协会+分会+农户”和“龙头企业+基地+协会+农户模式”中的示范力量应当引导其走向“企业+专业合作社”模式。
(三)扶持优质产业,树立名牌效应。重点扶持有地域优势和发展主导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加工、运输等龙头企业,创办自己的实体,或采取向龙头企业参股的办法,参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集中力量帮助有地方特色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增加品种意识,创立品牌,抢注商标,提高知名度,增强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形成一个品牌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细化扶持政策。制定和实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一是整合部门资金,集中力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培训,加大在标准化基地建设与无害化农产品质量认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发展“三农”的专项扶持资金,加大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建设。三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四是支持农村家庭创业低息或贴息小额信用贷款。五是创造宽松税费征收环境,实行税收优惠。
(五)完善资金扶持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难。尤其是刚开始起步时,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通常都会遭遇到挫折和失败。而现有的扶持政策往往掌握在个别部门手里,容易构成行政资源和政策的垄断,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多方面的扶持和帮助,也极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干预农民自主权;同时,通过行政手段下拨资金,也会导致合作社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可以按照交易量来直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资金扶持,但也要防止出现空头社。
(六)整合现有资源。整合利用农村供销社现有资源;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广西大学、广西农科所、广西畜牧兽医学校等农业院校或农业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发展主导产业。引导专业合作组织主动挂、靠、联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园。联系高等农业院校或农业科研单位建立帮扶支持,由高校走到田间地头,义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农业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好服务。
(七)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广西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加上防灾抗灾能力较弱的特点,增强农业的保险力度刻不容缓,一是强化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援助,使财政在农业保险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可按照承包地的多少或养殖规模的大小,采取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体制开展;二是引进国内农保经营较为成功的公司。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险公司能及时按合同理赔,保障了农户灾后恢复生产,减少灾害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即使处在风调雨顺的年景,保险公司也可以为农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安全知识宣传。同时,要解决保费高、保险程序繁杂、索赔困难等问题,为农户的增产增收系上一条绿色的安全带。
(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舆论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农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合作知识、介绍合作原则、弘扬合作精神,努力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形成一种全社会关心合作组织,支持合作组织,更多的群众了解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组织,共同办好合作组织的氛围。要发现和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又富于献身精神,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农村“能人”。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自主创业,带动农民致富。
[参考文献]
[1]覃学强 覃扬彬 彭民璋.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J].改革与战略,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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