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面临三重压力:
一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未能同步,导致教师队伍不稳定;
二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均生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县镇小学24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225/生.学年,县镇中学390元/生.学年,农村中学375元/生.学年),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这一标准并没有相应提高,仍按原杂费标准(小学230元/生.学年,中学330元/生.学年)补助,城市义务学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是2009年1月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收费,我市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经费将减少3000多万元,使我市本级财政的负担加重,学校的正常运转也受到影响,目前学校普遍压缩办公费、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如果学校经费缺口不能及时补充,学校建设、发展,师资的培养、提高将会停滞甚至倒退,特别是一些薄弱学校会更严重,这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强国”是相悖的。
以某城区为例,按照原中小学学杂费、借读费收费标准(城市杂费:小学230元/生.学年,中学330元/生.学年。城市借读费:小学870元/生.学年,中学1070元/生.学年),2009年该城区将减少学杂费收入580万元,减少借读费900万元。合计减少收入1480万元。按照目前中央及自治区免杂费补助标准(小学230元/生.学年,中学330元/生.学年)补助,2009年,根据上一学年在校生人数,上级实际下达该城区中央及自治区免杂费补助预算为427万元,市级财政补助53万元,合计补助480万元。即该城区将出现1000万元的教育经费缺口。
在教育经费紧缺,上级部门和我市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合理有序引入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需要有关部门针对新的情况认真研究并完善相关政策。在这方面,我们既有国家法律支持,又有其他城市成功的经验可借鉴,同时人民群众又有巨大的需求。
一、我国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并从法律上予以保障。《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二、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吸引社会资金流入教育领域,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我市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根本原因是教育长期投入不足造成的,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我们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找出有效的办法逐步解决。面对现实我们既不能浪费教育资源,也不能让跨学区就读的学生无偿占有优质教育资源。同时,简单取消“借读费”也会给腐败提供更好的条件,将明的收入转入地下,甚至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应变堵为疏,如果学生需要到自己学区以外的学校就读,就必须按规定交纳“义务教育基金”。
三、借鉴成功经验。为补充教育经费缺口,其它地市对借读费或社会捐资助学做了一定的管理和规定。据调查,目前广州设立的“教育基金”捐资助学费标准是3万元/生.学年;成都市设立的“教育基金”捐资助学费标准是1万元/生.学年;南宁市教育局开通“教育捐助”渠道,对外设立教育赞助费专用账户。
为此,我们建议: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制订捐资助学标准,健全捐资助学的配套措施,使捐资助学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补充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有效途径。
上一篇: 关于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政府责任的建议 || 下一篇:关于在上学放学时段增设中小学生公交专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