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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之时开始,行政诉讼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要途径。虽然不少民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并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让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大打折扣。
行政首长出庭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能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三是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四是有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五是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柳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柳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柳政办〔2010〕27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但这三年来我市行政首长到庭应诉的仍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的行政首长怕丢面子,怕输官司,有损于自己的形象。二是官位意识强。行政首长出庭诉讼,站在被告席上,拉不下架子。三是不懂法律。许多行政首长在行政管理方面可能有一定的能力,但对于出庭方面及相关的法律不懂或一知半解,生怕出庭诉讼时出洋相,于是干脆不出庭。四是抵触情绪,不把法律当一回事。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任意而为,出现了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往往是埋怨法院乱受理案件。
为此建议:加强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对没有依法按《柳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把行政机关首长出庭作为每年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硬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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