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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建议

  • 2019-07-12    曾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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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并对相应等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进行了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即《条例》未对生产安全事故轻伤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进行规定。

在基层工作中,生产安全轻伤事故较为常见。《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轻伤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规定的缺失,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轻伤类事故发生后往往不向监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逃避对受伤从业人员的医疗、赔偿责任,因而造成从业人员的维权、索赔困难。安监执法人员在查处事故单位轻伤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行为时也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支撑,形成监管漏洞。

而广东省已于2004年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4126号)》。该《办法》确定了轻伤的定义及鉴定标准,并以受伤人数为依据对轻伤事故分级,对相应事故等级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因此,建议向广东省等先进省份学习,充分参考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编制颁布《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进一步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规范生产安全轻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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