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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关于加大力度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 2019-03-05    丘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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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存在的问题,是为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认真思考,找出办法。

一、我国民事执行之现状及形成原因

()民事案件申请不及时,导致最佳执行时机丧失。

人民法院调解、判决或相关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文书,产生法律效力后,相关权利人没有及时申请执行和相关人员没有及时移送执行。

() 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成为执行难最大的难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阻碍或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这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 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

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实践中因多种因素影响,人民法院很难单独完成有关案件的执行任务。

() 民事执行难难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

民事案件历时时间较长,容易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难。

 ()法官适用相关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大,没有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具体情况。

 () 可供执行财产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难分割、难确定。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难以分割、难以确定,在执行实践中,因为缺少必要、详细可操作的规定,而导致执行财产难分割、难确定、难变现。

 ()执行人员的认识有待进一部提高。

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并能灵活运用,应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担任执行法官。

()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导致被执行人及时转移现金和存款。

二、民事执行难对策与构想

()立法方面应完善民事执行制度。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民事执行方式方法,树立相应的民事执行司法理念,为解决民事执行难提供制度、组织保障。

1、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为民事执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为执行人员执行提供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将现阶段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细化。

2、建议立法机关取消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才进入强制执行的规定。

3、建议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大化,赋予申请人较大的申请权限和赋予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权限范围。

4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

5、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执行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被执行人欠较大金额的债务的时候,强制被执行人腾退该房屋,而给被执行人居住城市低保人员居住的相同面积的房屋。

6、建议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

()构建全国、省级协助法院执行工作联动网络。

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建立全国、省级的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小组和联动网络,让“老赖”无处遁形、无处可逃。

()构建全国法院系统查询、冻结银行存款的执行网络建设,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不动产等查询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为民事执行建立快捷执行通道。

1、以现有的执行网络信息建设为契机,建议国家建立一个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单位及个人存款的金融机构查询系统。

2、建立全国唯一的企业、公民个人资产信息登记查询系统,并入法院系统的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或金融机构的查询、冻结系统,为治理民事执行难提供一个可查询企业、公民个人资产信息的管理平台。

() 加强法制宣传及风险意识教育,减少纠纷,减少执行不能的现象

综上所述,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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