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独特作用及实现路径

  • 2013-06-07    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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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就为进一步实现最广泛、最真实的社会主义民主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一、协商民主的定义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是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决策者通过协商形成决策并推动决策执行的政治活动。协商民主让不同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得到系统的反映,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共识,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改变了以往公共决策的神秘感和枯燥乏味,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在我国政党制度条件下,各民主党派既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接受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历史与实践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使我国的政党制度走出了政党矛盾对抗的陷坑,克服了政治冲突、权力角逐等西方各种政党制度的弊端。

二、协商民主的独特作用

   其实,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框架下,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建设的领导核心,居于权力的中心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虽然不直接掌控权力,但承担着决策协商、权力监督、献计献策等涉及政权运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说,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扮演的就是政党协商的角色。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巩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只有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整合社会资源、调节利益分配等重要力量,才能为共产党执政提供坚强的政治资源,进一步夯实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二是履行传达民意的基本职能。民主党派具有超越不同区域、民族、阶层利益的优势,能够更好地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倾听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在与执政党协商中一起寻求解决方案,在社会和政府之间充当缓冲器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民主党派实现协商民主的主要途径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合作共事。

三、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及实现路径
  
协商民主体现在政治协商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有两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比如,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运用双周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和协商座谈会等形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每年都要举行多次协商会,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第二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比如,每年一次的全国政协大会,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与政协委员一起共商国是,政协委员都要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参与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更多地体现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具有高层次、高频率、小范围的特点;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体现在更大范围内的政治协商,两种方式各有特色,互为补充。
  
协商民主体现在参政议政中,主要是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基本职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参政议政是协商民主中经常的、普遍的、广泛运用的一条途径,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献计出力,同时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决策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在各种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更加民主和科学。
  
协商民主体现在民主监督中,主要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中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具体表现为: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通过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以及提交提案、举报,通过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通过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受聘担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邀监察、督查、检查人员,通过开展有组织的民主评议等各种方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切实开展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的“刚”性监督相比,民主监督属于“柔”性监督,更能体现我国协商民主的特点,更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优势。
  
协商民主体现在合作共事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社会基层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作共事。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吸收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各级人民政权和政协组织,让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毛泽东同志说过,“国事是国家的大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共产党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党外人士占有适当比例,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的党外干部。在各级政协中,党外人士占有较大比例,其中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在职权范围内与共产党员干部有同等的权力。他们按照分工,列席中共党组会议,参加行政领导,参与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全局性事务和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其分管的工作中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中国共产党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存在于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使我国的协商民主最经常、最大量、最普遍地体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能够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党外人士的聪明才智,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总之,民主党派必须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之中推进和实现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主体,参政议政与民主监督是两翼。当前,要把参政议政的关键点放在促进发展的建议对策上,把民主监督的根本点放在优化发展环境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调节利益冲突,整合社会资源,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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