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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主监督职能 履职为民参与庭审

  • 2015-07-28    社会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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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派员参与人民法院“吴浩等故意伤害一案”庭审

 

 

生意人吴浩等人向银行贷款被拒绝心怀不满,雇凶报复我市银行高管李先生,致李先生重伤。72123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涉案12名犯罪嫌疑人到庭受审。

受政协指派两名委员参加了庭审调查。
    2014
4月初,犯罪嫌疑人吴浩因对我市某商业银行未发放贷款给他的家族公司一事心怀不满,与弟弟吴世忠合谋,计划雇凶报复该银行相关负责人。随后,犯罪嫌疑人吴世忠提供被害人李先生的工作单位、照片以及8万元作案经费给犯罪嫌疑人吴世华,由犯罪嫌疑人吴世华纠集被告人吴能才、吴斌、 吴伟林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多次在被害人工作单位门口、所居住的小区等处蹲守,为实施伤害做准备。
    
同年51015时许,犯罪嫌疑人吴世华、吴斌在被害人居住小区门口看到步行的被害人,吴斌即尾随上前持菜刀向被害人背部连砍三刀后,由吴世华驾车接应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李先生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伤人后,犯罪嫌疑人吴世忠安排及提供资金给被告人李玉剑、蓝国通、李瑞柱、吴世海等人,接应和安排被告人吴世华、吴斌、吴能才逃往玉林市,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缉。511日,吴世忠将自己在柳州雇凶伤人的事情告知大哥吴洲之后,便外出躲藏。同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洲安排吴世忠躲藏到犯罪嫌疑人刘凯家中。刘凯在明知吴世忠系被公安机关追查的对象的情况下,仍负责吴世忠的日常起居生活。
    
犯罪嫌疑人吴世忠、吴浩、吴世华、吴斌、吴能才、吴伟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上述六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吴洲、吴世海、蓝国通、李玉剑、李瑞柱、刘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该六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重大且涉案人数较多,庭审持续了三天,城中法院将择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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