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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建议案得到政府采纳

  • 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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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建议案得到政府采纳

   

为拉动内需,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2月下旬至3月初,我委组织部分委员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我市目前公积金房贷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我们认为,目前柳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偏低,不同程度影响职工的购房意愿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为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的影响,化挑战为机遇,有效地促进房地产相关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提出关于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建议,将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行行每户25万元提高至每户35—40万元。得到政府采纳,内容如下: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相关政策日前出台:最高贷款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职工购买普通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首付比例由最低30%下调至20%。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信息。此次调整意味着我市百姓将可更大范围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九祥强调,此次调整的两个重点分别是最高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从25万元调高至40万元;同时,贷款金额不再与贷款职工家庭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缴存金额挂钩。但要申请到4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需要借款人满足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收入足以偿还贷款、信用良好、抵押担保合乎要求等条件的要求。首付比例方面,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普通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首付从30%调低到20%;购买二手房(房龄在15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从40%调低到30%。
    对于广大市民时常提及的几个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张九祥提醒注意。原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还清原贷款本息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与直系亲属联名共同购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购房人必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房屋拆迁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回迁住房面积大于原被拆迁住房面积需补交房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以需补交的房款为上限,同时不得超过回迁住房价值的70%。另外,职工只能在购买自住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办此项业务的职工,可持有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在职工自行结清商业贷款和办理解押手续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后,由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用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方面,该中心已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成一致,在柳州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宁市购房时,凭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可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广西区内其他城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柳州市购房时,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也可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张九祥表示,我市从2003年起开始施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为25万元,几年来随着我经济的发展及房价的上扬,最高贷款额政策已不能满足职工的需求;同时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从2004年实现了每年以20%以上的增长速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比例也由2003年的5.3%上升至2008年的8%。由于我市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进一步提高和希望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呼声越来越强烈,该中心此次相应做了上述调整。(
来源:柳州日报   记者唐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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