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委员赴柳州梧州视察团
为了解我区《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以李达球、黄日波两位副主席为团长的自治区政协委员界别视察团,于2008年10月26日至31日先后赴柳州、梧州两市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视察。驻柳州和梧州的自治区政协委员也分别参加了所在市的视察活动。视察团分别听取了柳州、梧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前后组织召开了具有代表性的36家企业代表座谈会,并深入到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梧州市万顺锻压机床厂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家企业进行实地视察。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柳州、梧州两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概况
1、领导重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两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柳州市委市政府把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工作来抓。柳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了《柳州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方案》,成立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培训工作办公室和贯彻实施工作办公室,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梧州市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劳动保障、工商、公安、人事、安监、建设、卫生、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单位组成的《劳动合同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委主要领导就如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了重要批示。市政府领导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并将合同签订率纳入目标责任状。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两市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该法的宣传工作,将去年12月份定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挂横幅,贴标语,出版报和利用各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柳州市在《柳州晚报》连续24天开辟《劳动合同法》问答专栏,播放、刊登关于学习、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文章135篇,发放宣传资料l0万多份,出专栏板报357期。梧州市仅在去年12月份的宣传月期间,全市就举办了《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21场次,接受群众咨询3.6万余人次,印发宣传资料5.2万多份,悬挂横幅34幅。劳动保障、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深入乡镇、社区、用人单位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利用《梧州日报》、《梧州广播电视报》、梧州电视台、梧州电台等宣传媒体平台,开设“劳动保障直通车”等专栏,通过专家访谈、问题解答和一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
3、认真实施。(1)办班培训。截止2008年9月底,柳州市各级工会组织共举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各类培训班255期,参加学习32184人,其中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人员l394人,工会干部l778人,职工代表、班组长等29012人;接受辅导和参加《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的职工超过10万人。梧州市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0多期,参加学习培训人员600余人。市总工会组织了2700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全国职工《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选派了20多名工会干部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班。(2)检查指导。去年底,柳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全市企业进行了劳动合同“签约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共查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55家,涉及职工5330人。市劳动执法部门对这55家企业依法下达责令整改书,目前这些企业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职工签了劳动合同。梧州市今年1~9月份,共检查用人单位2112家,涉及13.67万人,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48件,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2150人,金额473万元。两市劳动保障部门还深入用人单位督促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劳动合同管理、解答相关法律法规。(3)加强执法。柳州市建立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推行预警处理机制,先后下基层执法检查60多次,从源头上杜绝欠薪劳动违法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非法“劝辞”等现象。(4)健全机构。柳州全市属市总工会直管的217户国有及集体企业、79户外商投资企业中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85个乡镇、街道、行业中建立了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覆盖企业1807家。全市80%以上企业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4、成效明显。一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意识逐步提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目前,柳州市已有8386户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应签劳动合同人数322607人,已签劳动合同人数303606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4%,梧州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二是用工意识增强,按照规定依法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得到保障。三是违法劳动用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得到较大改变,违法用工案件逐步减少,劳动关系比较和谐。
二、需继续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视察中,委员们还了解到,两市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如下问题有待关注和解决。
1、认识尚需提高。有的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误解,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脱节,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养“懒人”的“铁饭碗”,对不主动追求上进或不听话但又不触犯足以解除劳动关系规定的员工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于是,一些企业主和学者再次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指责劳动合同法“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用工成本增加,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等等。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采取公开或隐弊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2、监管尚有疏漏。主要表现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督查滞后,劳动合同监管重形式疏管理、重签订轻履行的现象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合格率、履行率偏低的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小型企业大量劳动关系的确立没有实现契约化。发展不够平衡,公有企业好于非公企业,生产企业好于建筑企业和服务行业,国有转制企业好于外资企业。
3、监察仲裁仍需加强。大量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与现有实际监管力量不匹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缺少经费投入,影响了执法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劳动工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基层,人手少、经费不足情况较突出,个别县区没有专门的机构,也没有专门工作人员从事劳动工资工作。二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存在很大困难,三方机制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所需经费难以解决。特别是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缺乏工作人员和经费。三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特别是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较薄弱。四是当前我区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仲裁员队伍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三、企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遇到的共性难题
1、社保费跨地区转移难。甲地缴交的社保费不能转移乙地,员工甲地缴纳社保费时间不能与乙地缴纳社保费时间累计,员工享受不到该享受的社保待遇,导致劳动力流动不畅,转移困难。另外我区的养老保险购买基数和缴费比率均较高于因有大量流动人口缴费的沉淀而结余数额巨大的广东等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东部产业向我区转移。
2、解除不辞而别员工劳动关系难。用人单位要与不辞而别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是员工不配合,二是手续繁琐,既耗时又耗费。
3、季节工、劳务工社保费缴纳难。《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月以上的季节工、劳务工,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而这部分人大多不愿意缴交社保费。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缴交,企业负担不起,不交又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受到重罚。企业进退两难,压力很大。
4、新员工试用期过短。用人单位反映,新员工一个月的试用期过短,一个月的试用期,相当部分的新员工是胜任不了所应聘的岗位,再二次培训,用人成本提高,加重企业负担。
此外,业务外包管理难、职工岗位转换难、农民工合同签订难,也是用人单位的共性难题。
四、意见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依法保证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互赢、和谐稳定的企业特色新型劳动关系的基石,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构建广西和谐社会,视察团建议进一步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重点是加大对企业主的宣传力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分类对企业主及劳动者进行培训,增强企业主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培训,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2、加强监管仲裁力度。加强劳动监管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工资和加班工资支付、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对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建议对《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重视社保“五险一金”的落实,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管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集体劳动合同的备案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调解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建立适应劳动关系多样化、动态化、复杂化、分层化、规律化趋势的劳动关系调解体系,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力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3、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平等协商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立法使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三方机制真正做到从宏观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从而在调理劳动关系方面发挥政策参与、调解矛盾、指导服务的作用。二是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诉求表达机制。强化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建立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载体的权益保障机制,由行政和工会不定期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协商纠正。四是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建立适应劳动关系多样化、动态化、复杂化、分层化、规律化趋势的劳动关系调解体系,促进劳动仲裁工作向规范化、职业化方面发展。
4、加强检查指导,完善社保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检查指导,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全面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得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完善社保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各类民营、外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从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以事业单位为重点,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为重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力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5、简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用人单位与流动性强、从事短期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上,应尽量简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给企业和员工提供方便。
6、尽快推进社保费的转移。社保费跨地区转移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动力流动不畅。为利于企业用工和生产,区内各市县间社保费的转移,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至于各省市间社保费的转移,建议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等方式共同推进,尽早实现社保费在全国范围内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转移。
7、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
8、出台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地方性实施细则。根据地区、行业、企业间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区尽快出台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实施细则,以解决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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