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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四、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六、侨眷身份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区、县侨办审核认定。
七、侨眷身份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证明。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亲属,须向区、县侨办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公证。
八、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九、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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