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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政协法制组七届六次全会大会发言

  • 2011-02-24    鱼峰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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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鱼峰区进一步深入开展
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鱼峰区政协法制组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由于其方便、快捷、高效、无偿的特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在取得一定成绩下,如何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当前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新形势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将成为我区维稳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当前鱼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近几年来,鱼峰区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人民调解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中较好地发挥了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基本现状可概括为五句话:一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充实。三是人民调解队伍管理得到加强。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五是人民调解办案经费得到落实。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一系列的努力,鱼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人民调委会建设更加规范,调解员工作效率及积极性不断提高,成功调处纠纷率越来越高,据统计,2010年1-11月,辖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矛盾纠纷395件,调解成功387件,成功率达97%。实现了辖区内无因调处民间纠纷不及时或不当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无因调处不当而转化为自杀案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目标。
   三、当前鱼峰区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过去多以在社区(村)有威望,年纪较大的退休人员为主做为调解员,这就产生了调解队伍年龄老化,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而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调解工作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老一辈的调解员靠品德和威望开展调解工作已达不到当事人诉求需要,所以我区人民调解队伍老龄化、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贫乏、专业技能不扎实等问题突现,从而造成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解工作没有成效,调解作用能力难以充分发挥。
   (二)调解经费需进一步得到保障
   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大了经费投入,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问题和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经费得到解决,但目前我区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办公经费仍然得不到保障,其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加强鱼峰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专职调解员队伍
   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吸纳一批懂法律,素质高,身体好,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进入专职调解队伍,增加街道调委会专职人员比例,同时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在配强街道调委会的同时,也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各社区(村)调委会配备专职调解员,以解决基层调解员数量不足及专业素质不高的困难。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
   开展以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积极参与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他们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并选择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其业务水平。
   (三)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充分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任万英委员代表法制组作大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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