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者按:
——2010年11月29日至30日,融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县人民会场举行,融安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请求审议融安县管辖河道全面禁止采砂的有关事项的报告》。本次会议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代表各界别的30名政协委员应邀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们认真听取了县人民政府的请求报告,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委员一致认为全面禁止采砂(矿)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又符合当前治理融安河道的实际情况,县政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对河道采砂限采、禁采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委员们也多次提出提案,这次是县人民政府下最大的决心、依照民意实施的具体行动,委员们坚决拥护和支持。同时,委员们对禁采砂工作也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一是要抓好替代砂的筹划工作;二是防止垄断行为和垄断价格的产生。
会议通过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在融安管辖河道采砂的决议》。
融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的决议
(2010年11月30日融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融安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的报告》。大会认为:河道采砂事关河道防洪、通航和桥梁、管道、输电线路等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为加强融安县的河道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生态平衡,确保堤防、桥梁、闸坝工程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禁采的范围
融安县境内的融江、保江河、浪溪江、南江河、石泯河、泗维河等河道。
二、禁采的时间
融江河、保江河、浪溪江、南江河、石泯河、泗维河等河道自2011年7月8日起全面禁止采砂(矿)。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开展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人民政府具体领导和负责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河道禁止采砂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切实把禁止河道采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全县开展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发布通告、制发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大力宣传禁止河道采砂的目的意义、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掀起范围广、声势高、影响大、形式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禁止河道采砂的氛围。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融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权作用,加强对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人大代表要广泛联系群众,带头宣传和落实全面禁止在融安县管辖河道采砂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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