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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破坏城市规划,严重扰乱了建设和用地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市政府部门每年组织大规模的拆违风暴整治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但违法建设情况仍旧突出。违法建筑之所以拆之不绝,制而不止,一是违法建设成因复杂,案件查处难;二是违章建设周期短,且灵活性强,难治理。三是执行周期长,法律不完善。一起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从立案到实施强拆最少要经历6个月的时间;三是执法机关强制手段弱化,影响违法建设拆除进度,对违法建设的震慑力不强;四是违法建设在常态化监管时易出现反弹。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各设区市2017年要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立法工作,到2020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目前,我省南宁市已经出台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我市作为广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必须尽快启动柳州市违法建设查处立法工作。现提出建议如下:
1.立足第一线查违。整合一线巡查力量,提高主动、及时发现违法建筑的比例。如整合区(县)、街道(镇)、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承担对“两违”行为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
2.立足第一责任控违。一是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以及使用彩钢板搭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公安消防部门应采取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措施;二是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直至完成整改拆除;三是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对无证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四是租住违法建筑不能办居住证。
3.立足第一时间拆违。一是当事人拒不拆除,可强拆。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违章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法建筑无法拆除的,由拆违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二是实施代履行拆违。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搭建违法建筑构成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依法决定立即代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