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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公务用车改革的稳步推进及到各地市的落地,私车公务出行中一些问题急需有关部门出台办法或解释,以便遇到类似情况时得到相应的处理。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私车公务出行时遇到的交通事故,其中某些问题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得到相应解决;另一些问题集中在,作为行政用车私有化的公车补贴款,这种补贴款是否包含以下情况造成损失的支出,这些问题,建议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规定。
现将有关问题集中汇总如下:
1.私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除其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参保部分之外的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谁赔付。
2.用于公务出行的私车在保险范围和额度上是否有具体有强制性规定。例如,是否必须参保盗抢险,是否必须参保涉水险,玻璃险,发动机险,座位险等非常规保险项目。如果不强制参保,公务中遇到类似出险情况,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谁赔付。
如果要求强制参保的,此保险部分的多少比例份额应由单位统一补助。
3.公务出行时,其座位上的其他乘客为一同公务出行人员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伤害的,在目前民法对“好意同乘”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私车公务出行的“好意同乘”将变成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议:尽快出台私车公务出行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