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柳州市委宣传部的指示要求及反馈后,致公党柳州市委会针对《关于清理和规范柳州商业地产广告宣传的建议》及柳州涉嫌违规的地产商业广告宣传进一步做了初步统计、分类及举例并提出相应的细化建议。
一、柳州市商业地产涉嫌违规宣传的广告分类及举例
1.广告宣传内容“炫权”、“炫富”、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如荣和天誉“少数特权者的奢侈品”;
2.涉嫌混淆试听大作卖点的:如“1000元/m³”(近年柳州某楼盘以m³为出售单位标注的广告牌);
3.涉嫌有以非正确导向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发布广告的:如“年纪轻轻就买这里的房子,有出息!”(柳州市人民广场附近在公交车站牌上刊登的某楼盘的广告牌);
4.涉嫌过度宣传、夸大宣传的:标榜“城市建筑地标”、“楼王”、“国家级”、“绝版”、“第一”的(柳州存在此类现象较多);
5.涉嫌以往期最低起点价格宣传当期再售楼盘的(柳州存在此类现象较多);
6.涉嫌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及带有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宣传内容。近年柳州存在此类现象较多,主要集中在商业旺区写字楼、商铺及近郊稍微偏远的楼盘,应依法依规清理整顿,以免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
二、具体建议
针对以上现象和问题,致公党柳州市委会建议应主要应规范好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及图像;不得以“炫富”、“炫权”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使用以“奢侈”、“奢靡”为核心语义的辞藻。
2.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和非经认证的排序类用语。如“第一”、“首席”、“楼王”、“唯一”、“冠军”、“绝版”、“城市地标”、“无可替代”等。
3.除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推荐、认定、上榜、抽查、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比性和排名类内容及对企业和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销量方面的数据、满意率、市场占有率等。
5. 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6.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7.房地产广告中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8.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9.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做出相应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调研人力、时间等原因,没有完全对柳州市商业地产广告做全面的考察和统计,难免有不当和疏漏之处。
致公党柳州市委员会
2015年5月27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新《广告法》关于房地产广告的,主要包含以下条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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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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