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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建议

  • 2015-01-04    致公党柳州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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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我们在调研中,对我市目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立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和建立竞争性为主导的服务购买体系和评价监督体系等一系列解决对策。

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面临着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滞后于实践

一是基本公共服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在实践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大量社会组织属公益性的非法人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且在法律定义并未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是否纳入其中。二是多部门同做一个事,法律法规存在实践冲突。如培训工作:新型农民、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培训分别农业、人社和教育部门主管造成多头管理,效率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出现冲突,至财政和发改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明,信息渠道披露不一致等。三是缺少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长期以来,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举办,在部门利益和惯性思维的推动下,使政府自身购买公共服务的动力非常不足。

(二)供给滞后于需求

一是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发育不足。我市能够承担日100人次服务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几乎没有。二是政府职能转型滞后。我市社会组织是由政府设立或倡导发起的,体制内的长期扶持使其服务能力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三是参与供给公共服务的企业动力不足。

(三)预算管理滞后于采购实际

一是政府预算并不向社会公开,社会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并不了解。二是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目前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四)服务购买标准和采购流程乏规范可行的依据

一是政府对自己购买服务的必要性、购买服务的种类缺乏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标准。二是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由于未纳入集采目录,政府部门自行采购没有规范的流程,让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费用合理性以及资金透明度要求也就无法保障。

(五)服务评价体系缺位

一是政府采购服务的评价局限在行政化检查或监督制度,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和竞争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公共服务的监管权分散在众多的政府部门,既是主管部门,原又与社会组织存在隶属联系,对购买服务的监管和评价十分不力。三是现出台绩效评估的地区也往往缺少科学具体的考核指标。

(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未有效发挥

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律上只是一个代理机构。二是集中采机构没有对合同的履约监督权。三是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多种多样。

二、我国大力发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服务类集中采购目录

一是完善现有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品目。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含品目主要是维持机关自身运行的服务内容,未含基本公共服务。以技能培训为例:新型农民、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可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二是建立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应尽快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购买的服务是为绝大多数老百姓利益服务。三是建立采购目录的需求调查、论证和动态调整机制。将公众服务需求调查与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固定流程,作为购买服务的先决环节;现有公共管理绩效评估,重点针对群众不满意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二)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

一是借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应把公共服务纳入服务采购的内容;供应商主体资格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纳入进来。二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与公共服务细化目录一同向社会公布,为后续的服务采购做好准备。

(三)培育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

一是放宽非营利组织准入。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同时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脱钩,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和自律建设,规范从业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同步推进服务购买和事业单位改革。借助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实现部分承载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与原政府隶属部门的监管权、所有权分离,为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奠定竞争的基础。三是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公共服务领域。

(四)建立竞争性为主导的服务采购机制

一是质量标准明晰的硬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二是内容明确的软服务推广消费券方式采购。如市场上有大量服务提供者,如政府发放养老券购买养老服务,发放教育券加强流动人口教育培训等。三是需求不明晰的服务依托专业力量、创新采购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这是国家在鼓励服务购买方式创新方面的积极信号。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察评估

一是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与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重视政府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专家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二是建立服务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和改进,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追究责任。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应纳入政府履职的绩效考核,进而影响到官员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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