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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符合计生政策享受增发月工资额5%或10%退休金的建议

  • 2011-12-27    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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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我国出台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长期有效的国策,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者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增长退休时月工资额5%的退休金;符合生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增长退休时月工资额10%的退休金。柳州市办理退休待遇有二种形式:(一)以用人单位形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退休。以用人单位形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符合计生政策的人员,享受了增发月工资额5%10%的退休金;但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计生政策的人员,则没有享受增发月工资额5%10%的退休金,理由是条例规定享受的对象是”男女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是”职工”,因此不能享受。

我国是19967月实行对个体工商户征缴养老保险费,广西计生条例是1997年经二次修改出台,当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不足15,没有纳入统筹范围。这类人员到20117月已基本缴费满15年并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截至 20119月止,我市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有129仟多人, 其中办理退休手续有4万多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计生政策的人员,是其中一份子,他们应尽计划生育的义务,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今却没享有同等权利。

为了反映他们呼声,为了维护他们权利,提出如下建议:

1.出台相应的政策,凡是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发月工资额5%10%退休金待遇。

2.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社区)负责提供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3.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4.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三家联合各地方行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到人口计生部门开设的专户,由人口计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该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由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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