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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柳州市医疗器械召回的建议

  • 2011-12-15    潘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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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与人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密不可分,我国已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临床试验等多个方面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特别是近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2008]766号)和20117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2号),这两部法规规章对不良医疗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及召回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主动召回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只有对公众用械安全负责任的企业才会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才会自觉承担起召回的责任。在柳州目前有多家医疗器械生产厂商,主要销往柳州本地及周边地区,且大多数为微小企业,无论从服务体系还是技术力量都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某医疗器械杂志主编曾下结论国内有能力完成召回工作的企业不会超过20家。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柳州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医疗器械召回的重视,其具体负责的有关部门,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产品实施召回。这也是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中区别于“主动召回”的“责令召回”。为此,我市委建议:

1.在《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召回是道德层面问题,目前相关法规的出台,召回成了法律责任问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有关部门应责按照相关规定令召回医疗器械。

2.加强公众对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个人发现不良反应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向所在地药监部门反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召回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的监管体制,故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畅通渠道,及时对个体不良反应进行向上报告,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3.对我市医疗器械召回实行公开制,在官方网站和媒体公开召回结果。同时公告其企业是否做出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替换、收回、销毁等消除缺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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