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做到了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审判率”。但人民法院在当庭宣判方面做的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当庭宣判效率还不高,往往当事人开庭结束后不能当即得到判决结果。
法律的强制力和惩罚性通过审判得以体现,而当庭宣判最能让当事人信服。当庭宣判强调审判的地点在“法庭”之上,更强调宣判的时间是在审理之后尽可能迅速的做出。当庭宣判彰显了集中审理原则,即法庭审理案件从开庭到判决尽可能的集中审理不得中断。集中审理原则是为了提高法官认定事实的准确性,使法官基于对庭审信息的新鲜记忆做出判断。从时间上说,当庭宣判时法官的记忆无疑是最新鲜的。
当庭宣判最重要的是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割断法庭外因素的干扰。所有的判决都会声称是公正的,但法官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不可避免的受到人情、权力、舆论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无疑使得法官的独立意志受到干扰,“择日宣判”给予了法外因素影响判决的时间和空间。当庭宣判使旁听者和控辩双方知道裁判结果是建立在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基础上的,法官没有从事幕后的暗箱操作。当庭宣判事关程序正义,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信任和尊重,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实现,是正义与效率的双重体现。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的话,我市委会建议: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市、各县区人民法院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不能当庭宣判的,开完庭后要尽快合议,尽快宣判,不要拖延较长时间,以防止背后交易,淡化庭审效果,影响裁判的公正。对于那些争议不大、事实较为清楚的简单刑事、民事案件能当庭宣判的,不应择日宣判。
此外,我市委会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创造公平、公正、独立、透明的司法环境下,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1.切实提高法官素质,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对提高当庭宣判至关重要。
2.充分做好庭前准备,法官应认真审核诉讼材料,确定争议焦点,拟写法庭审理提纲,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3.认真开展诉讼指导。法院应当加强对当庭宣判的宣传,让当事人充分理解、支持当庭宣判。法院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平等对待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以举证责任为重点,指导当事人在庭前的证据收集、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提高当事人、第三人、证人的诉讼参与能力。
4.落实激励机制,落实审判业绩考核,将当庭宣判案件作为考核法官审判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内容。除此之外,法官等级的晋升和职务的任命,应当从优。从而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让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得到当庭宣判。
5.建立健全当庭宣判保障体系。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情结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情结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形式责任;完善法警值庭制度,重大案件由法警值庭,保证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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