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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二)

  • 2018-12-19    农工党柳州市委办公室 王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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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参与协商民主过程中,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适应新阶段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要求,努力做好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在我国现阶段,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并且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合作共事为基本的实现途径。也就是说,能不能很好地运用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深化改革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与执政党的努力密切相关,也与参政党的努力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全面加强思想、组织、制度、作风等各项自身建设,认真总结参与民主协商实践的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工作形式与方法,才能更好地适应新阶段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求,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履行好自己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

第五,参与协商民主过程中,要具体落实职责,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要灵活运用组织生活会、学习培训、会员活动等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履行自身职责。力求协商实效、鼓励大胆建言献策、公开透明办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各民主党派依托这些平台,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生、民愿,汇总社情民意,传递来自基层民声,发挥健康社会细胞作用,可以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民主党派发挥民主协商职责十分重要,但是在履职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工作开展并不顺畅。

一是协商制度不健全。在协商内容上,现有协商实体制度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文件没有详细指出哪些属于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民主党派就不能界定哪些内容是在可以协商的范围内。在协商形式上,相关文件尽管指出党际协商的主要形式,但未能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协商意识不强。民主党派缺乏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缺乏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积极性、缺乏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缺乏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积极性。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民主党派有主动提出协商议题的职责和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民主党派很少主动提出协商议题。即便是提出了协商议题,民主党派协商成员也因为各方面原因,很难会围绕议题去展开调研等工作。在协商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担心自己的观点会对自身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认为自己对协商结果的实际影响作用不大,因此,有些参与协商的民主党派成员不能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作为协商主体,民主党派的职责还体现在对协商意见办理的监督和追踪上。但在现实中,很少有民主党派成员能做到这一点。

这些问题是各民主党派普遍存在的,解决民主党派协商民主存在问题的这些问题,有助于更好发挥其职责。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协商实体制度。出台协商标准,细化协商内容,减少歧义和分歧。并且,有关部门应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采取某一协商形式有什么具体要求和限制,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二,增强协商意识。应该加强领导干部统一战线理论、政治协商理论以及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培训力度。组织协商人员参加协商民主理论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同时,加强宣传协商优秀典型的力度,形成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提高积极主动协商的意识。

总的来说,协商民主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我们民主党派要充分认识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好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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