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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妇胎盘归属问题的建议

  • 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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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妇胎盘归属问题的建议

梁莉莎

一个人身体的所有器官和组织都是其生命的一部分,胎盘作为胎儿的衍生物,其所有权理应归于产妇。遵循我国的法律原则,明确胎盘产权归产妇所有,才能保障了公民的民事权利,真正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目前多数接产医疗机构存在一个同样的问题,那就是病历中没有胎盘处置告知书,胎盘的处理过程完全无登记,无法查知去向。也有个别有传染病的产妇不管医院多方劝说,仍坚持要回胎盘,不许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这无疑给环境带来污染、造成疾病的传播。

为此,建议:

1、分娩产妇对其胎盘拥有所有权,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处置,并由接产医疗机构当班医生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但医学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胎盘除外。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自愿放弃或者捐献本人胎盘的,可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3、对于情况紧急,产妇未做相关化验检查者,接产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病理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4、医学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胎盘,由接产医疗机构告知产妇,并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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