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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智力残疾人实行社会最低保障救助的建议

  • 2009-04-07    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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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智力残疾人实行社会最低保障救助的建议

黎钢

 

内容: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智力残疾人又是残疾人中最弱势的群体。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特殊关注。

由于智力残疾人属于大脑不发达又没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这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收入可言,在家中较难管理,需请保姆或送至托养机构养护。有残疾人的家庭,由于需对其进行长期的求医、治疗,倾其所有、耗尽精力,大多数家庭都因此负债累累,也有因此造成的夫妻感情不和,甚至离异,一般的家庭生活质量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对智力残疾人实行救助已成为迫切的社会问题。

1971年联合国就出台了《智力迟钝者宣言》,呼吁会员国致力于残疾人事业,使智力残疾人平分社会发展成果,取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北京等国内发达省市已有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功经验,有效减轻了国家、社会救助和家庭负担,实现国家、个人和社会三赢。我区南宁、桂林两市也对年满16周岁重度智力残疾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建议我市效仿或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特别是对智力残疾人的救助制度,并加强宣传力度,呼吁社会关注智力残疾人。

 

办法:

一、由市残联规定受保人员界定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标准应规定智残等级、等级界定方法、甄别变更程序及各等级对应的救助政策和标准。

二、呼吁社会关注残疾人,以争取更多的慈善基金,暂时可从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社会福利彩票等拿出一部分。

三、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争取国内外慈善机构、慈善基金的支持,同时也增加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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