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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考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

  • 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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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考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

提案内容:

现在城市建设发展很快,特别是城市危房改造工程,给老百姓带来很多实惠,深受百姓欢迎,但是近来我们看到很多在城市开发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区拆迁地,开发商与开发地居民的矛盾日益显见,主要表现在:

1.     群众普遍反映,自己的财产自己做不了主。拟开发地的楼房居民绝大部分是个人已经购买,属于私有财产。但开发商只要拿到有关部门批文,就强行要求百姓拆迁,百姓问:为什么自己的财产自己做不了主。

2.     补偿金额偏低,由于90年代左右的建筑大多是只解决有住房的问题,一般都50-90平米一套,所以补偿款最高也就是20-30万元左右,有些更少。拿着这些补偿款,在原地根本买不到同样面积的房子,根本改变不了住房条件,原则只能到城市的边缘去购房。

3.     居住地办事处没有帮老百姓说话的权利,现在开发商只要拿到市里有关部门的批文,在与居民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就可以单方贴出告示,限期搬出,而老百姓找到地方政府办事处,由于有批文,他们也爱莫能助。

鉴于以上原因,居民联名上访,写信人员日益增多,现在各级政府都说要建立和谐社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百姓的住房问题是他们的最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只考虑城市的发展,而忽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让被拆迁的普通老百姓都搬到市郊区、县居住生活。

建议:

1.     在城市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居民区拆迁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老居民楼中的高龄离退休人员,他们离退休比较早,工资不高(没有更多的钱用于买房),且体弱多病,需看病方便、交通便利的居住环境。

2.     地方政府在审批拆迁时,最好召开有开发商,住地居民参与的听证会,让双方都有拆迁的充分发言权。办事处了解当地的情况,要有代表百姓参与所在地拆迁的审批工作的权利。(而不是在有关部门批准以后让他们做搬迁工作。)

3.     在拆迁条款中要建立有按原面积,差额补款,就地回迁的政策。、

提案人: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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