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度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法治建设还需要从众多细节处夯实基础,人民法院公告格式的规范化工作就是其中一例。公告作为法院向社会公布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的重要司法活动,是法院行使司法职能、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法院顺利、高效、公正、合法地审理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法院的公告一般即为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比如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民事一审或二审判决书、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的相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但最近我们从报纸以及众多法院的公告栏注意到,目前各级各类法院在发布同一种法律文书公告时,采用的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即使是同一个法院,格式也并不统一。比如:在所用纸张上,有的是用最上方印有“某某法院”的公文纸,有的则是一般的A4纸;在字体上,有的为宋体,有的则为其他字体;在公告右上角,有的注明了审理的文号,有的则没有注明;在联系方式上,有的注明了承办法庭、承办法官以及联系电话等,有的则没有注明或缺少注明;在落款上,有的是院印加日期,有的则是院印、院名加日期;凡此种种,格式内容的不统一让人对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权威性产生了极大怀疑。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建议如同公文在格式上有严谨的要求一样,法院公告也需要有常用的统一格式,各级各类法院可参阅《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的常用统一格式,并按照司法实际对此加以贯彻执行,各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公告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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