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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均衡配置我市义务教育资源,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教育权利的建议

  • 2014-11-14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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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在深化教育改革的同时,如何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不仅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教育、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问题。

一、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现状:

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户籍原因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他们的随迁子女面临入学就读接受教育的问题。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已有部分分流进入到我市公立学校就读,但仍有相当部分小孩分散就读于我市的民办学校。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读书就学问题基本上都得到解决,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急待改善的地方:

1、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非常有限也极不均衡。

据了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主要集中在民办学校就读,大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其中,在我市鱼峰区大约有56千学生就读于民办学校,柳北区和柳南区也各有2千多学生就读于民办学校。鱼峰区的民办学校约有20所,柳北区有7所小学、1所初中,柳南区约有9所。就是这些教学条件较简陋,师资力量较薄弱民办学校,负担着我市1万多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就学教育的重任。

然而这些民办学校在我市普遍面临“自生自灭、无依无靠”,法律地位尴尬的境地。由于先天资源条件不足,各城区对于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检查评估标准执行尺度不统一,导致相当部分民办学校无法通过目前的教学检查验收而处于无证办学的处境(其中,柳南区的9所民办学校仅两家学校属合法办学)。如果法律地位尚不能明确,这些民办学校又如何能够正常分享教育资源?即使是合法办学的民办学校,相对于公立学校能够得到政府的有效扶持几乎很少,只能依靠社会办学者自身的有限力量,常常是捉衿见肘。在一些国家教育部门的教学培训中,民办学校的教师却不能享受与公立学校教师同等的免费待遇,阻碍了民办学校教学质量的统一和提高,形成教育差距。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区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任务、实施科教兴桂富民强桂战略的重要保障是我市不可缺少的教育资源,能有效化解公立学校教育条件日趋饱和紧张的矛盾(目前,我市大部分公立学校都是大班教学,五六十人一个班,生均教学面积已严重超标)。很难设想,如果没有这些民办学校,将如何全部解决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受教育问题。

2、关于义务教育的国家政策以及对农村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生的扶助政策至今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村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尽管生活在城市,但其户口在农村,且绝大部分家庭经济较困难,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享受午餐补助却未能享受(我市户籍的城中村学生已获得相应补贴)。民办学校中的农村籍学生既然在农村读书可以享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政策,他们在城市中读书并没有改变身份,况且在城市生活的成本较高,他们更应该完全享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政策。此外,民办学校学生由于非本市户籍,无法享受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与我市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客观上形成了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歧视和不公平。此完全违背了国家义务教育的政策,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建议:

1学校的管理上真正赋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不仅要规范管理,还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植,切实解决民办学校的问题和困难。

2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加强和统一对民办学校老师进行教学培训,力使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能够跟上公立学校发展的步伐

3在学生方面,只要是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无论就读的是公立学校或者是民办学校,均应当享受两免一补免教科书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午餐、免费提供教科书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

4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详细规范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办学行为,在税收、土地、校舍配套等基本建设、水、电等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等等。

5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区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

6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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