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台湾“辛亥百年”大赦、减刑之争

  • 2011-12-27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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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2010年10月,台湾行政院长吴敦义出席海基会新办公大楼动土典礼时表示要在辛亥百年纪念日进行减刑,以彰显台湾当局德政。他指出,在“辛亥百年”这一重大节庆,当局不考虑对刑事罪犯进行大赦,但会提议减刑,除了死刑犯、“人神共愤”的刑事罪犯,如:杀人犯、强奸犯、贪污犯等不能减刑外,给予其他较轻的刑事罪犯减刑,具体方案内容还有待“法务部”研拟后,送至“立法院”审议,呈报马英九公布施行。此后,已经移监桃园台北监狱开始服刑的陈水扁也撰文呼吁,马英九应推动辛亥革命百年减刑但是,2002年2月22日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马英九表示,台湾“行宪”以来从未办过“大赦”,全台湾性的减刑必须非常谨慎,因为台湾2007年才办过一次全台湾性减刑,距离现在才4年,目前并不适合减刑,会有人存侥幸之心。台湾官方否定了将在辛亥革命百年庆典进行大赦或减刑。对此,陈水扁应该大失所望了(这里不排除台湾国民党可能针对陈水扁的因素)。

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国家在重大庆典和特别变故时为一些特别罪犯进行特赦的新闻报道。所谓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我国,决定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而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湾地区《赦免法》第1条规定,赦免权所含种类: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赦”与“大赦”没有什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较复杂,“特赦”的程序则相对简单得多。按照《赦免法》规定,赦免是“总统”的特权。“特赦”的程序是:“总统”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总统”也可以给“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转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其主管部是“国防部”;其余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务部”)进行审议;主管部也可以打报告给“总统”,请求他颁令实施“特赦”。“特赦”是给予全部免刑,“减刑”则是给予减轻刑罚处罚。其立法目的是“为救济法律之穷,矫正审判错误”,以及“于国家重大庆典或变故时,可借赦免犯人之罪刑、以示政府之德政,激励犯人之爱国情操。”

马英九表示“台湾‘行宪’以来,从未办过大赦”,以此作为拒绝在辛亥百年进行大赦的理由。既然是“行宪”,就是以宪法至上,伪《中华民国宪法》第40条“总统之赦免权”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规定了“总统”有权依法行使赦免权。而“从未办过大赦”就拒绝行使“总统之赦免权”只能说明系当前台湾官方原因(或是出于谨慎)拒绝提议本次“大赦”。那么,我们再看看马英九关于拒绝减刑的原因——台湾2007年才办过一次全台湾性减刑,距离现在才4年”。台湾地区的法律同样没有规定两次减刑的时间间距。是否适合全台湾“减刑”,看来也要取决于台湾官方当时的意志,与“行宪”和相关立法目的并无实质联系。

引起笔者注意的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细节是:台湾行政院长吴敦义提议要在辛亥百年纪念日进行全台湾性的减刑,却将死刑犯、“人神共愤”的刑事罪犯排除在可以减刑之外。这里使用了一个形容词——“人神共愤”。“人”可以理解为民众,“神”在现实当中是没有的,应该可以理解为人们心中的“公理、公义”吧,也即“天理”的含义。这些“人神共愤”的案件都包括哪些?台湾官方认为是“故意杀人、贪污、强奸等刑事案件”,这些犯罪分子都属于“十恶不赦”的范畴,即使全台湾减刑,也轮不到他们头上。

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在死刑罪名减少13个的同时,还强调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慎用、少用死刑。前段时间,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引起社会极大争议,广大民众一致要求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一些专家却建议根据刑法的修改的精神,本着“慎用、少用死刑”的原则,对药家鑫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彰法律的宽大、公平公正。最终,法院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民众为此欢呼,相关专家却悲叹“司法审判受到民意左右而失去独立性和公正性”。对我国刑法的本次修改我完全理解和支持,毕竟,“慎刑恤罚,严格适用死刑”是法治的进步,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但是,我却不敢苟同相关“专家”的意见。我国法律目前仍保留故意杀人犯罪死刑的适用,按照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以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死刑并无不当,是其罪有应得,更无违背法律规定。“专家们”质疑法院的判决系受到民众的意愿的影响,对此我并不认可,只能说明是其忘了“法”是如何产生的,将“法”局限于少数专家的法,并且脱离我国目前离法治尚有距离这一现实。如果此次法院判决结果是药家鑫免死(被判决死缓、或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对受害人亲属公平?是否可以理解为少数“专家”的意志左右了法院的判决?更有一些“专家”表示,刑期的加长比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罪犯更具有震慑力。这一观点实在是荒唐,若果面对死刑立即执行和30年坐监,我想,毋庸置疑的是绝大多数罪犯恐怕都会选择坐监。如果是这样,我宁可选择是民众的意志影响法院判决。因为,连台湾的官方都认为“人神共愤”的刑事罪犯不在可以减刑之列,特别是那些“当然的人神共愤”的贪腐犯罪分子,更不应在“慎刑恤罚,严格适用死刑”法治口号的掩盖下得以脱逃应受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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