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共和下的选举制度

  • 2011-12-27    柳南一支部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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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有感

 

辛亥革命无疑是历史的重要一课,是成是败并非教科书上的白纸黑字那么简单明确。“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这一百年来,各个时期的各个政党对辛亥革命有着自己的解读与评判,而在笔者看来,是非功过应交由时间来定论,历史远非前人革命、后人纪念革命这么简单的写成。在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时候,笔者想到的仅与“民主与共和”有关。

我们为什么纪念辛亥革命,为什么缅怀孙中山先生,为什么不断的探求辛亥革命与中国百年历史变与不变的因果关系?“起共和而终帝制”, 作为中国近代历史上一次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二百六十多年的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体制,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从此,民主与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1911年到1949年,在这用血与泪写成的30多年间,民主与共和浓缩成广场上的隆隆炮响,浓缩成空中的彩旗飘扬,浓缩成那一句掷地有声的话语——新中国成立了!1949年10月1日的天安门广场无疑是时代给民主与共和最美的剪影,中华民族自此重获新生。

而新中国成立至今,辛亥革命带来的“民主与共和”思想的影响令我们的生活习惯、我们的思维方式、我们的行为准则,甚至于我们的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笔者管中窥豹仅从法治的一小点谈谈自己的所感所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人民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权力的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何而来?民主选举!没错,就是那一张轻轻薄薄看似不起眼的选票承载了厚厚重重的人民权力。通过选票说话,每个公民切实的参与到国家生活中,“民主与共和”才得到真正践行。某种层面上说,“民主与共和”的精髓在于选举。一次选举是否公正、是否公平、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选举制度能否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各项选举权利。民主的价值首先表现为具体的民主,而非抽象的民主。在每一次具体的选举中,必须要保证“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当选机会平等”等平等选举权的充分实现,而在这其中对合格选民选举权利所进行的任何区别对待,都是与之相背离的。选举的平等充分表明了一个共和国制度在体现其民主价值方面的真实、可靠和有效。

 《选举法》是公民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其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而也正是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历次修改,历史见证了我们在进一步迈向“民主与共和”所作的不懈努力——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充分的保证每个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通过选举,利用选票为自己、为他人、为国家说话,参政议政,切实的参与到国家生活当中。

 1979年前,人大代表选举等额选举;

 1979年,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

 1982年,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时,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并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同时,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995年,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得到完善;

 2004年,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2010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地区平等原则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选举法的每一处的小修改都是我们向“民主与共和”迈向的一大步。辛亥革命至今已近百年,立足于中国的这百年历史特别是这百年的法治进程,纵观法律的每次修改,不仅仅是老百姓民主权利的进一步体现,更是整个时代社会民主不断进步的一个缩影。

至此,笔者不得再一次感慨,辛亥革命后,“从此,民主与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辛亥革命的意义不止在于教科书中简单的标准答案,它确确实实、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时刻提醒着我们当今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在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时候,藉此让我们重新思考先辈们革命的意义,为了民主,为了共和,我们还有很长的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任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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