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来,消费者入住宾馆、酒店,在接受店家提供的普通数字电视收视服务时,除了正常支付房费外,是不需要额外负担收视费用的。然而,近日在柳州市一家星级宾馆开房的消费者罗先生却大叫冤枉,因为他在宾馆的电视上看了两部影视剧,结账时就被告知要另外加收126元的电视收视费,宾馆方面还特别声明收费是经过物价局核准的,这是怎么回事?
罗先生向消协投诉说,他当时选择的是商务客房,因为电脑上不了网,为了解闷,便打开了电视机,用遥控器根据屏幕提示进行操作,点播影视节目,虽然数字电视屏幕上打出了收视价格,但说明得很模糊,给人雾里看花之感。由于整个房间内没有任何关于收看数字电视付费频道的节目,价格必须归消费者自行承担的消费明示,罗先生便误以为屏幕上标出的高价不过是个幌子,实为电视台应酒店之约,取悦于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于是凭着侥幸心理点播了两部影视剧,第二部剧仅看了一下片头,便没兴趣往下看,干脆就把电视机关掉了。没想到第二天退房时,前台服务员才告诉他,房客收看付费频道的影视节目是要全额买单的,这让心痛不已的罗先生十分懊恼:“我不是付不起钱,实在是不甘心稀里糊涂被宰!电视屏幕上虽然显示了一个数字的单价,却没标清楚是一集还是一部的价格,这分明是陷阱!如果客人住店时,宾馆就明确告诉收看付费频道的电视节目,须按点播单全额收费,我也会慎重选择‘天价’电视,不会轻易当‘凯子’!”
宾馆在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时,尽管取得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可以按审批规定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但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没有依法将宾馆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价格等真实情况,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损害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据此,宾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罗先生作为成年消费者,缺乏理性消费意识,在收视操作过程中,明明看到电视屏幕上显示了收费提示,却懒得向经营者核实收费情况,不问青红皂白,就盲目冲动,侥幸消费,这是一个理智的消费者不应采取的过失行为。经消协调解,宾馆同意应罗先生的要求,只收取一部影视剧的费用,退还68元收视费给罗先生。
消费者协会提醒经营者在应对市场竞争,采取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时,应当增强守法意识,完善自我保护,一定要如实地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明明白白地告诉消费者,切莫因怕麻烦而忽略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的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误解,从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冷静和理智,遇到不清楚的收费项目时,一定要问明白才放心消费,三思而后行,切莫稀里糊涂就作出后悔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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