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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提案的三次答复

  • 2010-12-13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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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市民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消费者在就医就诊时与医疗机构产生的矛盾日益增多。医患纠纷发生后,个别患者和家属出于对医院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信任,往往不愿意接受医院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而到法院打官司又耗不起时间和金钱,于是医闹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如期就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为了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柳州市政协七届五次全会上,我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建立柳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平台的建议》的提案(即第117号提案),希望政府尽快出台《柳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将医患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调解机制,在医患纠纷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为医患双方组织搭建起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平台。

今年6月中旬,市司法局的同志将第11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交到我手中并征询意见。我看到了该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大致是:由于目前全区各地都没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可借鉴的具体操作经验,尽管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不久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但自治区相关部门尚未出台配套的“实施意见”,据悉自治区卫生厅正在研究起草贯彻“实施意见”,鉴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因此该局的意思是等卫生厅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再按文件抓落实。虽然承办单位派人亲自将提案答复意见送上门,态度较诚恳,但我对这种玩太极的答复很不解,认为政府部门的工作应有创新意识,不该什么事情都等待上级部门下指示后,才开始工作。卫生厅着手起草“实施意见”,说明卫生系统已意识到当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司法系统也应积极行动,有所作为。虽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区还没有成立的先例,缺乏可借鉴的经验,但柳州人历来有不服输的精神,不妨敢为广西先,建议先拿一个城区作试点,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集司法、卫生、公安、社区街道等各路精英,荟萃社会力量共同化解医患纠纷,不断探索建立柳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我的直言不讳引起了提案承办单位的高度重视,没多久,市司法局的分管副局长亲自带领两名经办的科长来到我办公室,表示市司法局非常感谢政协委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注,十分重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就提案的办理和我进行了面对面地沟通与交流。他们指出,由于受编制和经费的制约,目前在我市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尚有一定的难度,但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司法局将加强与卫生局的联系、沟通,力促尽早建立卫生系统人民调解组织,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覆盖到全市各级医疗机构。

尽管领导率队上门表达了诚意,也拿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但较真的我对提案的第二次答复依然没有完全赞同,认为化解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不仅是卫生系统内部的“专利”,更需要司法、公安、社区(街道、乡镇)等多个部门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只有全社会齐抓共管,群策群力,才能化干戈为玉帛。因此,我建议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除了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建立,覆盖各级医疗机构外,还应逐步延伸到乡镇、社区、街道、村公所等基层群众组织。

根据提案人的建议,承办单位迅速对提案的答复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看着市司法局对这件被我折腾已久的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17号提案的第三次答复,我郑重地在《市政协提案办理结果意见反馈表》上,愉快地写下了“对办理结果满意”的委员意见。

一件普通的委员提案,承办单位三次答复却没流露丝毫厌烦情绪,且不辞辛苦三次登门送达,说明在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制进程中,人民政协的提案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委员的履职权利也不断得到尊重,这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也将以此为动力,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政协赋予的参政议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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