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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号《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提案》
2009-12-07     

提案编号:第20号提案

   题:《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提案》

   容:

   随着政府不断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多数私营企业的老板们都能按政策规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但是,就在他们这样的老板中,部分人因受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龄的规定限制,他们却不能为自己办理和补交养老保险(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超过规定年龄的,不得补交养老保险和参保)。而在他们这些私企老板中,有些在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初就开始参加工作和创办企业了(工商管理部门有备案),有些当年也是20多岁的人。特别是有些女老板,时到今日,她们都已有40-50多岁了,她们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有的成为纳税大户,他们成为光荣的纳税人。而就是她们因受社会养老保险年龄规定的限制,被拒之在社会养老范围之外。哪怕她们愿意补交从开始执行养老保险至今的所有保险费,社保部门因政策规定而不予办理。女同志的交纳时限和工作的年限按规定比男同志的短,所以她们不象男同志能赶上补交养老保险的条件。这部分人退休以后将没有退休待遇。这样的结果显然对这些已有几十年工龄的老板是不公平的,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不利的。

建   议:

   1、针对上述参保年龄限制问题,请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条款,能补交养老保险的予以补交,让更多的群众也能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2、社会上只要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超龄人员,都应该给他们办理参保。只是我们的管理部门计算清楚就补交的保险费,应保尽保。这样既可减少依靠政府吃低保的人群,同时对社会的安定起到促进作用。

提 案 者:熊仕良、夏荣田、李苏青、吕 争、罗声亮、曾昌和、黄积南、林居章、彭南林、陈  罗子安、杨 


关于第20号提案的答复

熊仕良等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提案》(第20号)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200611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曾在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加过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文件规定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文中所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的时间)。因此,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同志均可在20071231日前到市社会劳动保障事业管理所办理补缴手续。

   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权限在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没有此项权限。因此,针对各位委员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逐级向上级汇报。

          承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签名:崔 

200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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