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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号《关于道路交通违章非现场处罚可异地处理的建议》
2009-12-07     

提案编号:第176

   题:《关于道路交通违章非现场处罚可异地处理的建议》

   容:

   交警部门目前对交通违章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机动车司机一旦违章,只能到事发所在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了前往事发地接受处罚,机动车司机不仅要无谓地付出一笔往返奔波的费用,更是费时。如果要处理一批不同地点的摄像违章记录,机动车司机往往要来回奔波“拜访”不同辖区的几个交警支队。

   让司机到事发所在地的执法点接受违章处理是一种“劳民伤财”行为,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普及和日趋成熟,为交警部门打破属地管理模式,实行交通违章非现场处罚异地处理这一新的管理模式,完全可以提供技术上的保障。全国一些地方(如浙江宁波、深圳、广东东莞)的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尝试打破属地管理模式,实行交通违章非现场处罚可异地处理管理方式,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建   议:

   我市交警部门学习借鉴浙江宁波、深圳等地经验,结合柳州实际,制定个体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交通道路违章非现场处罚可异地处理管理方式,使我市交通管理更具有人性化和科学化,通过在我市实行交通处罚异地处理管理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力争推动全广西实行交通违章异地处理管理模式。

提 案 者:谭界忠


关于176号提案的答复

谭界忠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建议实行道路交通违章非现场处罚可异地处理的提案》(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谭委员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很好,具有实际操作性。目前上级公安机关对“一站式”交通违法处理模式尚未做出统一的规定,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我局交警部门已开始探索试行,并列入加强行政交通建设“十条措施”中。凡当事人对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无异议的,可在五城区大队、车管所、桂柳检测站等交通违法处理点,一次性处理完被电子警察拍摄录入的交通违法行为。

   现阶段,在“一站式”交通违法处理中还存在着当事人缴纳罚款与违法信息不能同步更新的问题。交警部门已拿出解决方案,并向市财政申请经费,增添设备解决此问题。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

         领导签名:陈一平

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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