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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民政协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的探讨
2011-06-08      鱼峰区政协提案法制委

   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于受会议时间的限制,各级人民政协工作模式各不相同。特别是县、区级人民政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规定,对提案的审查难以操作,而通过多年来的摸索探讨和实践,都在沿袭历年各自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对政协提案审查的模式,操作手段各异,不尽相同。有必要加强对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的探讨,完善审查程序和细化提案审查标准,先让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保证提案质量。

首先,让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常态化。要把提案审查委员会的临时工作机构转为常态在制度上建立起正常的工作机制,并在确定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候选人时,要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高、工作时间比较充裕的委员倾斜,以利于提案工作的开展。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委员一旦选举确定,将延续本届,每年度除了审查提案以外,平时要担负提供提案线索、带头撰写提案、研究提案工作的责任,在年终要拟定和审核年度提案工作报告,向大会提交。

同时,要明确提案审查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提案法制委的工作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在每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在本届委员中产主的,负责每一次会议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而专门委员会、提案法制委是政协机关的内置常设机构,职责是为政协提案工作服务。在闭会期间负责提案的审查工作。

在正常的情况下,政协提案大部分都是委员们在大会期间提出,因此,大部分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提案委员会工作的常态化是保证提案审查立案质量的前提,是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需要,对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尤其重要。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提案审查的重要性对每一份政协委员提案的审查结果,即立案与否,不仅关系到提案人撰写提案的积极性,更关系到提案办理的质量,进而影响整个提案工作的质量,影响到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

对一份提案立案与否,避免造成该立案办理的没有立案,不该立案却立案交付办理的失误,这不仅需要提案审查委员会委员们审查时认真过细地看阅,对可立和可不立或有争议的提案要组织认真讨论;还需要加强对提案委员会委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提案委员会整体的素质和审查立案的水平。在严格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十个方面不予立案的标准前提下,让集体的智慧来鉴定、甄别,准确与否,体现着提案审查委员会整体对提案及时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等“三性”的理解以及把持的能力,特别是对具有前瞻性的提案,不仅需要有一定高度的境界以及独到视角,还要有对辖区规划建设的掌握,对提案发生实地的了解;有必要时还要组织提案委的委员到现场视察调研。只有这样,把该立案的提案及时有效地立案,交付办理,保护委员撰写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该立案的严格把关,以免响到提案的可办理性,进而影响提案的办理质量。

最后,把由会中审查改为会后审查,从时间上予以保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的规定,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要在会议期间进行,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可是,县、区级每年一次的政协全会一般定为一天半至二天时间,会议的基本内宾大体上包含;开幕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大会发言,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小组讨论,闭幕式。其中,能让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会中审查提案的时间只有在半天小组讨论的时段,这样既导致参加提案委员会的委员丧失小组讨论发言和听取发言的机会,也使审查时间匆忙,难以认真过细、保证立案的准确率。为此,只有在会后另行安排,这样在时间方面才有充分的保证。

在审查的细节方面,根据每次会议所收到政协提案的数量,确定用半天或一天的时间召开提案审查会,会议由提案委主任组织,分管政协提案工作的一名副主席参加,先学习相关文件,后组织分组初审,每一件提案逐字逐句的进行审阅,严格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的基本要求,确定立案与否和承办单位,对一些主题可行,但格式欠规范,或内容不完整的提案文提出修改的意见,把各小组的意见汇总后由后集体会审,对每一份提案逐一审核通过,立案与否,慎之又慎,统一决定。对修改后可立案办理的提案的操作,可征求原提案人的意见,让提案人参考提案委审查的意见或建议重新撰写,也可征得提案者的同意,由提案委直接修改。

总之,做好人民政协提案审查立案工作是提高提案服务质量一个重要方面,要充分认识其工作的重要性,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其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完善,为把提案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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