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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07-06-16     

 

(2007年5月18日政协柳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本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他们的指导;
     (十一)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市政协名义给予表彰;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联合审核、上报,以市政府和市政协名义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秘书科。秘书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柳州市的贯彻落实、本市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电子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与程序填写和提交。书面文字提案的书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字迹工整。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非我市职权管辖范围或不是我市能直接解决问题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通过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随时交办;紧急提案立即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柳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答复后,提案者应及时将提案办理征求意见表反馈给市政府督查部门。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中反映市委和市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四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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